事由:2017年2月底,某hgcy公司披露快报,每股收益0.40元,但是年报出来变成每股收益0.23元,差异显著,股票被带上退市警示,停牌期间该公司接受北京证监局监管函指出的错误,并公开致歉,深交所也给以公开谴责等等;年报纠正后开盘交易,股票暴跌,损失惨重。

为此于2018年3月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年12月以原告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立案无效并退回;由于不服,上诉至二审和最高法院,均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令人不解的事:2015年新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案件受理条件明确告知:不需要行政处罚书。却仍然采用 2003 年司法解释《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第六条: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用2003年的司法解释来凌驾于2015年的法律条款, 这还是在党中央第一次组建高规格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大背景中作出的判决!

2021年底新版司法解释《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总算废除了需要行政处罚决定的错误条款,为此再次上诉北京经济法庭,2024年2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七月份突然希望调解,由于案子拖了整整六年,耗死人不划算,同意调解。

这又是个非常费解的新版司法解释,第一.赔偿金额时间价值变成活期利率,花在官司上的其它费用不认可,客观上在鼓励被告拖延;第二.不再按直接损失计价,而是采取复杂的需要专业部门参与才能算出的赔偿金额,集体诉讼恐怕麻烦了。本案直接损失基本上被砍掉约百分之三十,利好被告;第三.法院和稀泥,炒股不管是否违规违纪,再砍价百分之十,再次利好被告。新版司法解释变相偏担违法违纪的上市公司,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居然如此艰难和掉价……前车之鉴呀,一旦踩雷维权,那就不是简单的官司!


一个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官司打了六年多,太艰难!选股请千万小心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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