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责相当,慎重判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陈某等诉Y资产评估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

简介

2014年底至2015年初,B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旗下电子公司向Y资产评估公司提供了4份虚假协议及5份含有虚假附件的协议,致使拟注入资产评估值虚增较大,构成了虚假陈述。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虚假记载的故意行为,受到了管理部门的从严处罚。同时,中国证监会认定,Y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时,未对作为未来销售预测的意向性协议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导致评估值高估,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且评估底稿中缺失部分合同评估资料及评估记录,违反《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据此进行了处罚。于是,投资者向法院起诉,主张Y资产评估公司对B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Y资产评估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技术已经或可以发现疑问的情况下,却没有进一步进行现场走访、查证和核验程序,而仅向相关对象发询证函,要求其出具“承诺书”来确认或保证真实。综观该公司在评估中的全部违规行为,结合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严重后果,该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的违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故意,但构成重大过失,存在较大的过错。综合考量该公司行为的过错程度、虚增估值占比、对市场的影响及其与投资者所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酌定对B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应赔偿各投资者损失30%的部分,由Y资产评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

意义

现代证券市场交易的涉众性、标准化、虚拟化和即时性特征,使其高度依赖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而市场又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非均衡等固有缺陷,因此,一个充分有效的市场,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当下,证券市场围绕信息服务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主体的重大交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越来越依靠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和信息,越来越离不开对专业中介机构的信赖,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也有相当部分围绕信息披露建立。可以说包括评估审计机构在内的各类专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对证券市场公平有效运行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与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专业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勤勉义务以及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中介机构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审计评估机构认真履职,监管机构还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业务指引。此外,从中介机构的工作特点和成本考量,为了保障中介机构能够充分适当履行职责,也不应对中介机构苛以过重乃至于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注意义务,而是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否则,动辄得咎必然会打破市场各方的责任边界,走向良好目的的反面,也不利于市场投资者的理性成长。

本案中,市中级法院综合考量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原因力,在第三方机构对案涉侵权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基于其过错程度,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予以确定,符合责任与过错程度相当的侵权法基本法理。

供稿:深圳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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