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或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凯撒同盛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涉案期间,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凯撒世嘉)为凯撒同盛控股股东。
贝佳途等17家企业和凯撒世嘉以及凯撒同盛之间的关系符合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凯撒世嘉、贝佳途等18家公司构成凯撒同盛的关联方。
至2022年12月,凯撒同盛通过资金拆借、应收款项被关联方代收、代关联方支付费用、委托贷款、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股权投资及预付款项、保理放款等形式,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凯撒同盛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已完成整改。
238,811.74万元。2022年,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2,918.40万元。
根据规定,凯撒同盛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021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3,778.44万元。2021年1月至12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38,811.74万元。2022年1月至6月,凯撒同盛与凯撒世嘉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81,325.67万元。
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三、“17 凯撒 03”债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凯撒同盛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凯撒03”,募集资金7亿元。
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多项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拟决定对凯撒同盛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凯撒同盛000796,并且在2023年4月29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