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萧峰

2024年6月5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称: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

衡财(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经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此前,2024年4月30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示2024年4月2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表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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