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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4日,西安陕鼓动力(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鼓动力或公司;证券代码:609)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陕鼓动力、李宏安、赵10.10亿元,占更正前相关报表科目的13.5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宏安、赵甲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陕鼓动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陕西监管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期间买入陕鼓动力股票,且在2022年8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陕鼓动力维权入口)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供稿,不代表网上公开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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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鼓动力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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