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收入及利润,新证券法后受损投资者如何索赔?

4月9日,(002341)收到证监会下发的【202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上市公司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违返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针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民的经济损失,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有明确规定,应当由上市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凡是2019年6月25日收盘前买入造成亏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具体索赔方法可查阅“”相关信息,也可搜索“”,通过公开的电话号码与本律师联系咨询。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002341)股票投资者可依据新《证券法》进行索赔,暂定的索赔条件是2019年6月25日收盘前买入(002341)股票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凡符合本条件的投资者可与本律师联系办理索赔事务。具体在法院审理中,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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