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ST舜天(600287.SH)公布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ST舜天是江苏省省属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此前,曾卷入隋田力专网通信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第七条,对于新《上市规则》发布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司,同样适用新《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此,ST舜天股票也同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起,ST舜天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ST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ST舜天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某力一方提供。ST舜天向隋某力催要通讯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ST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江苏舜天供应商又作为客户交替出现。

经查,ST舜天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ST舜天在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ST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ST舜天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ST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此外,涉案的时任江苏舜天董事、总经理、董事长高松等人也都收到了处罚。高松还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ST舜天(600287.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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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造假13年虚增百亿营收,江苏舜天被罚1000万元,维权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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