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股票代码300376)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

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易事特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3年5月1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收盘后,易事特(300376)发布《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先生立案。

2024年7月5日收盘后,易事特(300376)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

(一)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二)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三)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综上,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易事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何思模作为易事特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易事特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拟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关于我们

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易事特(300376)收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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