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日太阳(股票代码002506)

2013年1月23日晚间,超日太阳公告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该份调查通知书为证监会在2013年开出的首份涉嫌信披违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超日太阳在2012年11月29日发生一笔近1.8亿元的银行逾期贷款,重大逾期贷款往往意味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也意味着股价将可能会大幅下挫。超日太阳直至2012年12月29日才披露,延迟一个月。2013年4月24日,超日太阳披露的《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表明,超日太阳在境外设立的44家子公司违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合并进入超日太阳的财务报表中,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金额和利润等需要抵销,这意味着超日太阳虚增2011年度营业收入9.45亿元,虚增比例达39%,虚增母公司净利润0.55亿元,亏损幅度扩大一倍多。此外,超日太阳还有数量众多的担保或诉讼没有依法及时披露或按规定进行审议。

超日太阳违法违规的事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已经满两年,目前证监会行政处罚虽还未下达,但超日太阳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行为已经公告,符合条件的股民2年12月19日收盘时持有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的投资人,可以报名参加索赔。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超日太阳或证监会公告行政处罚后的满两年,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紫鑫药业(股票代码002118)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对紫鑫药业立案稽查的公告》2014年2月21日晚间,紫鑫药业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立案调查历时两年半。证监会调查结果表明,紫鑫药业未在《2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紫鑫药业因媒体监督发现的问题而停牌自查,停牌两个月后复牌,股价受紫鑫药业信息披露违规的影响,触及连续4个跌停。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11年04月12日至2011年0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的股票,并在2011年08月16日股市收盘时,仍全部或部分持有紫鑫药业的股票就具备参加索赔的资格条件。之后紫鑫药业股价的波动不会影响股民的索赔资格。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6年2月21日,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海家化(股票代码600315

2014年12月23日晚间,上海家化披露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上海家化立案调查一年多将划上句号。2008 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同时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实际管理沪江日化。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同时认定上海家化违反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家化没有披露与沪江日化的关联交易。由于没有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具体内容、定价原则、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等信息,且上海家化违法行为被揭露前,始终公告沪江日化为非关联方,且由于累计隐瞒的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已经构成虚假陈述。

符合参加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上海家化或证监会公告正式行政处罚后的满两年,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科伦药业(股票代码002422)

新股中签率为3.1%。2013年5月20日,科伦药业被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涉嫌调查事由为信息披露违规。2014年6月4日晚间,科伦药业公告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提及,科伦药业没有按照规定披露与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由于科伦药业收购了君健塑胶有限公司,而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股东与科伦药业具有关联关系。2014年7月7日中午披露了科伦药业再一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此时离前一次信息 披露违规的行政处罚的公告才刚刚过去一个月。受此利空影响,科伦药业股票在7月7日收盘时下跌超过8%,盘中一度跌停。

2015年1月29日,科伦药业公告证监会给予第二次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书。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通过安排他人设立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并安排成都久易收购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刘革新作为科伦药业董事长,可以对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8亿元和6.14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和7.84%。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11年3月7日之后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在2013年5月3日或在2014年4月15日收盘时持有至少部分科伦药业股票的股民,可以报名申请参加集体索赔诉讼。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至2016年6月4日,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上海物贸(股票代码600822)物贸B股(股票代码900927)

2013年10月12日,上海物贸和物贸B股公告了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2015年2月9日晚间,上海物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上海物贸在2012年年报中未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2012年年报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13年8月28日以后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者B股,至2013年10月11日收盘时至少部分持有上海物贸A股或B股的股民,可以参加本次诉讼索赔,股民将对该时间段内以及截止到基准日之前股价下跌的损失得到法定赔偿。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上海物贸或证监会公告行政处罚后的满两年,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六、振兴生化(股票代码000403)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在2013年11月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宁稽调查通字00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立案调查。2015年1月10日,振兴生化因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关联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子公司重大涉诉事项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振兴生化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因涉及欠中银投资有限公司6亿多元的借款而被诉至法院,然而此案中的第三被告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作为振兴生化的控股子公司,违规为振兴生化的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提供2亿元的关联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并且由于振兴集团未按时归还欠款,被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振兴电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3年4月23日或24日至少部分持有ST生化000403的股票,在2013年7月12日之后,无论振兴生化股价是上涨还是下跌,将不影响股民索赔的金额与资格。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7年1月9日,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南纺股份(股票代码600250)

年年报期间,连续五年虚构利润,并且连续五年扣除虚构的利润以后,净利润全部为负数。

07.24元,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南纺股份已取得的前述退税10,337,407.24元予以全部追回。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07年3月31日之后买入,并在2012年3月23日或在2012年4月27日部分持有南纺股份的股票,可以参加本次集体索赔诉讼。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6年5月16日,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金谷源(股票代码000408)

金谷源在2014年4月19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用词为“涉及”而不是“涉嫌”,用词的不同意味着违规事项的明确程度不同。2014年10月15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

昆山宏图因借贷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谷源归还借款人民币9971.29万元并判令金谷源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河北高院于 2012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谷源部分归还昆山宏图借款及损失。一审判决后昆山宏图不服提起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3年2月4日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金谷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山宏图9971.29万元及利息,金谷源承担两审大部分的诉讼费。

金谷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12年1月13日之后买入,并在2013年12月6日至少部分持有,即可参加本次索赔,之后无论是否卖出或持有都不影响索赔的条件和资格。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6年10月15日,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新中基(股票代码000972)

2012年3月21日,新中基发布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2014年7月8日晚间,新中基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07年4月11日之后买入,并在2012年3月20日收盘时至少部分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人,即符合参加集体索赔的条件。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6年7月8日,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十、华锐风电(股票代码601558)

2013年5月29日晚间和2014年1月12日晚间,华锐风电分别公告了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2015年1月8日,华锐风电第一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达,第二次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目前仍未下发。

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2011年度利润277,851,672.3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58%,华锐风电在2011年1月13日上市交易,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0元整,截止2013年5月29日收盘,华锐风电复权后股价累计下跌-74.4%。

符合参加索赔的股民买入和持有的时间条件为:在2012年4月11日之后买入的股民,同时在2013年3月1日或2013年5月29日其中任意一天收盘时至少部分持有华锐风电股票即有资格参加集体索赔。

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华锐风电或证监会公告行政处罚后的满两年,索赔诉讼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了比较典型的违法违规事件,并且违规性质都较为严重,给股民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下,适格股民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集体索赔,因为参加集体索赔,股民不会产生损失,而不参加集体索赔,股民就无法得益。(赵婷)


“315”股民可索赔的十大欺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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