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进入强监管、严监管的时代,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也愈加受到关注。日前,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安泰集团(600408)虚假陈述案一审中,投资者已经胜诉;中水渔业(000798)、登云股份(
安泰集团虚假陈述案
投资者一审胜诉
近日,
回溯事由,安泰集团2016年4月20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披违规(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被顶格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公告发布后,我们代理7位投资者起诉安泰集团索赔52万元。”据介绍,一审判决认定,安泰集团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该情况未按临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的要求及时披露,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安泰集团股价下跌,是由其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共同作用所致,被告应对原告损失的50%进行赔偿。
据介绍,投资者方某在2015年4月22日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万股,单价5.6元/股,在2016年10月27日卖出10.35万股,卖出单价3.17元/股,其余100股长期持有。一审认定方某损失合计25.17万元,法院酌情扣除50%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安泰集团按照损失的50%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12.6万元。
“安泰集团首案胜诉极大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积极指引后续投资者起诉索赔,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根据司法实践,投资者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并2015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长期持股且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差额损失等。
京天利虚假陈述案
诉讼时效仅余7个月
京天利2017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实现营业收入2.56亿元,同比增长17.7%;净利润为283.78万元,同比下降90.08%。净利大幅下降原因之一是公司自3月31日起至10月1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98份,公司据判决书在前三季财报计提预计负债3114万元。
“京天利因早前的虚假陈述行为被二百余名投资者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诉讼时效仅余最后7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该案目前已有胜诉判决,受损投资者莫错失获赔良机。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原因是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京天利股价随后连续12个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刘国华介绍说,京天利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后,引来大量投资者诉讼索赔。京天利于今年8月4日发布公告,公司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3日期间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共13份诉讼材料。加上之前的多份公告,全国已有二百余位投资者参与诉讼,累计索赔金额超过七千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多起案件进行了判决,多位投资者获胜诉判决。
“虽然京天利之后提起了上诉,不过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等来看,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小。”刘国华表示,目前该案的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七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法院目前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律也并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未及时起诉的受损投资者将错失获赔良机。根据一审胜诉判决,在2015年6月22日(含当日)前曾买入京天利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登云股份虚假陈述受罚
投资者可索赔
登云股份11月9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违规对外借款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对此作出处分决定:对登云股份予以公开谴责;对登云股份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在此之前,登云股份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等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登云股份IPO的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更是被罚没三千余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等材料,在2014年2月19日上市之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登云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0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向登云股份、新时代证券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刘国华表示。
2014年2月19日,登云股份在中小板正式挂牌上市。次年10月21日,登云股份即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登云股份展开立案调查。直至2017年6月6日公司又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登云股份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登云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其他情况。
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登云股份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之前审理的投资者诉佛山照明、海信科龙、美达股份、勤上光电等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绝大部分起诉的受损投资者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登云股份的投资者胜诉概率较大。”刘国华认为。
中水渔业被罚后
面临投资者依法索赔
中水渔业2017年11月17日发布公告称,11月14日,中水渔业因信披违规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主要与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实有关。
经查,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同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水渔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证监会未认定中水渔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欺诈发行行为,中水渔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中水渔业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在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10月16日,中水渔业的股价曾于2015年8月17日涨至阶段性的高点16.75元,之后于2015年10月16日收盘报于11.23元,跌幅高达30%,投资者蒙受了不小业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水渔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源自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