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之时效研究
投资者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人的侵权责任,必然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新规”)取消了“前置程序”的要求,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根据旧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或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有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而根据新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调整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在先者,其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的内在逻辑。但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还是延续了“前置程序”取消前的做法,即多数投资者还是选择在监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再向法院起诉,这实际上导致了诉讼时效的“大幅缩减”,不利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为了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新规还设计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别规则。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该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人。对于部分投资者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以上对于诉讼时效中断规则的精细化设计,充分考虑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独有的特点,从诉讼制度层面给予了证券维权者更多的保护。
综上,新的司法解释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衔接适用和中断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广大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导致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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