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300526)股价跳水,投资者或可索赔
2020年4月6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公告称:2020年3月13日,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中潜股份,300526)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合肥高新大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亿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瑞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海之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拟通过现金购买乙方持有的合肥芯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共青城海之芯持有的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05%股权。而《股权收购意向书》显示,截至2020年3月12日,公司未与共青城海之芯签署相关股权收购意向书。直至3月17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补充更正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将拟收购大唐存储股权比例由84.116%更正为75.065%。同时,你公司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收购标的大唐存储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我部敦促下才于3月14日进行补充披露。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中潜股份(300526):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暂定索赔条件:2020年4月3日收盘前买入中潜股份(300526)股票,并于此后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索赔方法:投资者可通过股盾网联系律师办理,具体方案请查询股盾网相关的详细信息。
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