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为避免股东滥用诉权扰乱公司正常经营,但当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诉讼可能的,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当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股东能直接起诉吗?本期法信干货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考。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公司权益受损而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关无诉讼可能性,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的,无需履行前置程序——周某某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彭某某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公司股东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构基本不存在起诉的可能性,股东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陈某与范某、廖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构提起书面申请时,公司有关机构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案涉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均为控股股东派遣,具有利害关系,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其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案例来源: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南阳中院2021年度中小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14

3.公司监事会的大多数监事是控股股东的员工,不存在通过提起诉讼的监事会决议之可能性,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广西国旭林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某某、一审第三人广西高林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案涉公司监事会是履行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但三位监事中有两位是控股股东的员工,不存在通过提起诉讼的监事会决议之可能性,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8-26

4.公司陷入僵局,监事与案涉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已不存在监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洪某、宁夏金贺炭素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洪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但如果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案涉公司已陷入经营僵局,且公司高管、监事与案涉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监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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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新任监事尚未选出,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前置程序无法实现,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应予以豁免——李某某、刘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目的是促使公司穷尽内部救济手段,过滤无价值诉讼。但如果公司出现了阻碍内部救济的客观情况,即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股东诉讼前置程序应当予以豁免,以实现股东合法权益。案涉公司唯一监事于诉前去世,股东向法院起诉时,公司新任监事尚未选出,前置程序已无法实现,公司有关机关已经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股东代表诉讼应免除前置程序。

案号:(2022)辽03民终250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8-31

6.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不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的,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董某某与刘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但如果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案涉股东以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执行董事、监事和其他股东与案涉纠纷有利害关系,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的,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案号:(2021)鲁01民终2894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4-23

法信 ·司法观点

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时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可豁免

1.适用前置程序豁免的认定标准:当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原告股东需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侵害公司利益的,则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从而避免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僵化适用前置程序造成实质上的诉讼障碍及对股东维护合法权益带来的消极影响。

2.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出诉讼可能性的具体判断

股东应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如何判断公司有关机关是否有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呢?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大类型:

(1)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有关机关不存在或陷入经营僵局

实践中,某些公司治理机构不完善,有关机关人员不在其位或不司其职,故股东无从提起先诉请求。例如,公司未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免除前置程序。1又如,在公司清算阶段,公司机关各项职权均由清算组行使。此时,清算组成员的地位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高管无异,若其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无向监事会或监事提出书面请求的必要等。

(2)内部控制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存在,导致公司有关机关失去独立性

实践中,原本应行使公司内部监管职责的有关机关,常常会收到控制关系与利害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已无法保持独立性。

例如,①应接受书面请求的董事或监事受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根本不可能起诉;

②应当向其进行先诉请求的董事或监事本身即为被告;

③董事会多数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本身与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受到与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控制而失去独立性等。在这些情况下,让公司有关机关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已经不可能,应豁免前置程序。

2021年版,第297~298页。)

注:1.参见:(2007)民一终字第49号东方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赫连某某、梁某某、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共同侵权纠纷上诉案中,股东起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本应当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先诉请求。但因该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故免除其先诉请求。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当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股东能直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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