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最怕什么?我想应该是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起诉吧?其实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怕,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近日在拼多多平台中的某熟食店购买了60只卤甲鱼,并支付费用3365.4元,张某将货物签收后,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其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因该商家证照、健康证齐全,产品为散装食品,包装标有(散装称重),产品检验为抽检,并现场检查该商家环境符合规定,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以受理。

  后张某以其所购买的案涉食品为三无产品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该熟食店退还其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庭审中,张某称其购买60只甲鱼的用途为自吃或送礼。

经查明,该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具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郑州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另查明,张某曾在淘宝网购买午餐肉罐头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二审中陈述其因从互联网购买的食品没有生产日期向各地工商机关投诉十余起案件。

  裁判结果:

  张某从该熟食店处购买涉案食品并有该熟食店发货,遂张某与该熟食店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张某以其所购买的案涉食品为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该熟食店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但相关部门对张某的举报内容已作出处理,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要求张某学习相关管理条例,且该熟食店于庭审中亦提交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郑州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检测报告等材料,对案涉食品符合质量标准进行了相应举证。故对张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庭审中,张某提交食品外包装照片一张,以证明案涉食品标准GB 10第4.1条产品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并称案涉食品是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2015)第4.1标识规定:“产品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

张某在该熟食店购买的食品为卤水甲鱼即熟食品,食品外包装所贴标签中亦载明了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已经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的内容,现张某以被修订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来主张其诉求,亦无法律依据。

张某作为多次从网络购买商品的买家,曾因从网上购买食品多次向工商部门投诉,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故应认定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产品,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综上,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能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那么如果被“职业打假人”起诉了怎么办呢?

1、【不要害怕】职业打假人会充分利用普通人对法律的敬畏而产生恐惧心理。比如报警、投诉、起诉、判刑,有案底之类的话对你进行威胁恐吓。其实,民事纠纷并不会有案底之说,而且起诉了并不代表他就会胜诉。

2、【积极应诉】不要听他口头威胁,如果真的起诉了一定要收到法院的书面起诉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清单等内容。收到材料好要留意是调解阶段还是正式立案,开庭日期、答辩举证期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在哪个法院,看管辖法院是否合理,是否对你有利,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是否提出管辖异议。当然这些很多人并不懂

  3、【积极应诉】针对法院的起诉材料和证据,要结合实际案情和细节,提出相应的答辩思路和开庭策略。

4、【完善产品】如果产品本身因不懂或者初次违法,产品或产生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电商平台遇到职业打假人被起诉,该如何解决?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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