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股民应当如何索赔?

近年,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的爆雷事件层出不穷,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康得新120亿财务造假案,300亿财务造假案,一个比一个触目惊心,受损股民遍布全国,彻夜无眠,眼看股价跳水,回天无力,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股民应当如何索赔维权,需要认真思考。作为专业的投资维权平台,一直努力参与引导投资者争取合法利益,相关方面的问题,可搜索咨询了解,也可通过直接联系本律师交流探讨。

目前我国法律是支持投资者合法维权的。法律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相关上市公司和责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同样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者索赔,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是持支持态度的,股民如何应用法律,依法维权,应当有充分的认识。证监部门和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各证券公司也需要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合法理性维权。

此外专业的证券律师事务所需要负起社会责任,努力引导资本市场参与者公平合理合法交易,笔者作为参与者也愿意贡献一份力量。

投资者如有证券索赔方面的疑问,可通过与本律师联系,共同创建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维权市场秩序。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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