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来的十八年间,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2015年、2017年全国人大两次启动新《证券法》修订以来,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与证券民事赔偿维权诉讼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征,为了更好地前瞻性地进行业务研究以适应新形势新局面,举行了“”。
本届论坛系2003年以来,继石家庄(2003)、北京(2004)、福州(2005)、无锡(2007)、长沙(2009)、合肥(2011)、北京(2013)、广州(2015)会议后的第九届论坛,由分布于全国的证“中国”主办,由承办,。
本届论坛为:《证券维权新情况及其应对》。研讨内容具体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建设;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讨(如立案登记制、重大性、系统风险、会计计算方法、多揭露日、复合影响因素、沪/深港通、量化交易、做空制度、互联网营销等);证券民事赔偿维权诉讼与投保中心支持诉讼的协调;近期证券民事赔偿败诉案例的反思。
在论坛中,上海汉联在《近几年投资者维权环境及约束线》发言中指出,从2015年广州会议以来,证券投资者维权环境有如下变化。第一,《证券法(修订草案)》修订历经一审、二审,二审稿则围绕着投资者保护,有了许多改革新措施,新政策,由此,将引成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新局面。第二,投服中心开始持股行权试点与支持诉讼试点,投服中心依法行使《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投资者的法定权利,将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示范引领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依法维权,同时,如何协调证券民事赔偿维权诉讼似乎鲜有考虑。第三,先行赔付制度的建立,是中国证监会在投资者保护上的新的重要举措与制度创新。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已有万福生科、海联讯两案例的实践可供借鉴,但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运行,成为应予考虑之题。
则在发言中表示,近两年来,受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激增,这从管理层面来看,证监会是在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这对于投资者来讲是利好,对于开展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从业律师来讲,更是利好。但是也注意到,有部分上市公司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证监会的处罚进行主张权益,值得关注的使命。
北京盈科在发言中指出,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案件,在近期出现一些新动向:包括投资者维权人数增多、法院受理案件激增,投资者索赔积极性空前高涨。出现这些新动向的原因是:1、法院实行。但当前证券维权领域也存在不少有待难题和有待改进之处:包括1、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2、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至今未取消,有些上市公司明明违规但不能索赔;3、案件人数激增导致的调解难度加大、法院压力增大等。这些新情况正在考验各方智慧,急待解决。
在发言中表示,当前投资者维权人数和索赔金额不断扩大,对今后上市公司规范信披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但是,投资者维权也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诉讼风险持续加大,例如:各地法院对虚假陈述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同类案件不同结果,索赔规模失控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赔付比例降低、执行难等,为此,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虚假陈述指导性案例,进一步规
广东奔犇刘国华作了《近期证券维权败诉案例的反思》的发言,他指出,目前,随着我国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投资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空前高涨,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但制度建设仍显滞后。同属虚假陈述的案件,各地法院审判标准却并不统一:原告在有的法院全额获赔,在有的法院却全部败诉;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全部胜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将来实现!
北京威诺则在发言中表示,投保服务中心的持股行权,受到了社会的关注。由于投服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机构,对在证券市场上事关多数投资者利益而作为单个个体无能为力的事情,有非常大的用武之地,比如参与上市公司股东会、对上市公司的某些做法提出质询和交涉,效果不错。但,在这个领域,投服中心应不宜过多参与。
指出,在立案登记制度下,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判决已不再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否则,立案登记制形同虚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是否具有“重大性”成了不少被告上市公司经常提出来为自己免责的“挡箭牌”,从《证券法》六十九条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看,并没有以所谓“重大性”为前提。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净化资本市场角度出发,法院应慎用“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损失计算关乎投资者切身利益,各种计算方法均具有一定合理性,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
指出,目前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证监的媒体非常关注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愿意对与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股民维权案件进行跟踪报道。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及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在会议中,大家约定,第十届中国将在成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