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有欺诈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2003年2至4月,某证券营业部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某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先后投资3800万元购买国债,年投资收益率为9%。
同年3至4月,某证券营业部将上述3800万元资金先后交由某投资公司理财,并约定年投资收益率为10%。某投资公司用这3800万元购买了某旅游股票。
同年12月初,某旅游股票持续下跌,而某投资公司因资金短缺已无法补仓。12月3日,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滕某到某投资公司,虚构了某控股公司可以为某投资公司融资2100万元的事实,诱使某投资公司将某旅游股票全部转至某证券营业部的账户内。
而滕某未按合同约定为某投资公司融资,且在没有经过某投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作为融资保证金的某旅游股票平仓,所得资金全部归还给某集团公司。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某证券营业部和滕某无罪。
本案中,滕某以融资为幌子,诱使某投资公司转入股票继而抛售的事实,单从利用合同骗取担保财物的欺诈行为来看,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但综合全案分析,滕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采取欺诈手段,将某投资公司转来作为保证金的股票平仓,目的在于减少某证券营业部按照相关协议对某集团公司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且股票平仓得款也全部归还了某集团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如果因此在某证券营业部与某投资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或者纠纷,也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故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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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