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甜

2024年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就是《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这次修订是我国自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后最重大的一次修改,期间历时两年,前后共四版修订案草案提交审议后最终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笔者在服务许多创业企业的时候,经常遇到的困境就是关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维权难的问题。实际上,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微民营企业来说,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无法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真正决定性作用,主导权和决定权往往掌握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中,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与责任规制相对比较欠缺。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如何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滥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问题跨出了一大步,新增了关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条款,笔者认为这具有非常重大的进步意义,本文对此重点进行了梳理与解读。

一、强化股东知情权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大大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扩大股东查阅资料的范围,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会计凭证

首先新《公司法》增加了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名册”的查阅、复制权,笔者认为这是非常具有进步意义的。按照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东名册系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凭据,在股权转让的场合,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受让方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要件。

另外,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一直没有定论,本次《公司法》修订一锤定音,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意味着人为造假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2.扩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实际上大多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并无本质区别,但股东享有的权利却相去甚远,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比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财务上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查阅权,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有查阅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本次新法修订在很多层面统一了有限公司与闭合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内涵非常有意义,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同时规定对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且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更低的比例,这些都是规定都大大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3.明确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保密义务

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方面一直以来也是争议很大,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出台,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中介机构进行,并且行使知情权时不再限制非要股东在场,但是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新《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以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了查阅本公司的相关资料之外,还有权查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这大大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查阅范围,突破了单一公司的权利限制。笔者认为这一权利的扩大,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提出了治理上、管理上更高的要求,赋予中小股东权利扩张的同时,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如果跟不上,后续可能会发生很多连锁问题。

点击浏览中秋历史

二、增加了异议股东/中小股东回购权的途径

首先,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自身股权的路径规定的非常严格,这当然是出于平衡公司资本充实与股东权益保护的考量出发,但是事实上,关于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的条款基本成了“沉睡条款”,举个例子,中小股东本身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难度就很大,知情权也有限,想要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就不很容易,更遑论行使该条款赋予的股东回购权。不过我们注意到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条款非常有意义,那就是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我们认为这个条款的出现极大解决了中小股东维权难的问题,以往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想要提出索赔,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需要赔偿,但实践中对于中小股东来说,举证滥权已经很难,举证损失更是难上加难,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自身的索赔诉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现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情况下,这些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请求公司回购权这条路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要证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自身利益即可,这在举证层面责任大大降低。

第二,以往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矛盾不可调和,中小股东也可能以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严重侵害自身权益为由,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实际公司解散之诉牵一发动全身,关乎公司、股东、高管、职工、外部债权人,甚至政府等多纬度法律关系,影响面是非常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散也是非常谨慎,我们认为该条款的出现也可以缓冲公司解散纠纷的压力,大大减少动辄起诉请求解散公司的纠纷。

第三,新《公司法》还增加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有权享有请求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权利,这也是普通有限公司与闭合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趋于统一的又一例证。最后,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这也是新增的小股东回购权,赋予小股东在这种情形下退出股权合作的通道。

点击浏览中秋历史

三、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

新《公司法》细化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并且统一了股东会会议的名称,去掉了“股东大会”的称谓。新《公司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需要履行审查义务,这里我们理解是两个形式审查义务:一看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二看是否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另外董事会也需要实质审查提案,这个审查的尺度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议案的商业合理性我们认为董事会不宜轻易否定,否则会存在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风险。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权的持有股份比例,自3%降为1%,同时还规定了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这也是扩大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范围的又一体现。

点击浏览中秋历史

四、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规定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单层的前置程序”,即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人员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并且只需要向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具体来分析,举个例子,c公司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a公司持股比例90%,一个是b公司持股比例10%,如果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损害公司利益,b公司作为小股东符合法定程序,当然有权利提出股东代表诉讼,这在现行《公司法》也是有规定的。现在如果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d公司造成损失,以往b公司是没有救济途径的,只能是c公司作为d公司的股东有权提出,可往往c公司的大股东是a公司,而d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也都是a公司委派的,c公司不会主动提起这样的诉讼,那么新《公司法》实施后作为c公司的小股东b公司就可以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并且前置程序是单层,只需要向d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即可。新《公司法》这个规定借鉴了日本的多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大大提升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案例的股权结构)

点击浏览中秋历史

小结与建议

综上,我们认为新《公司法》确实在现行法基础上,对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层面作了比较多的完善规定。基于这些新规,我们建议如下:

一、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股东知情权。尤其是对于大股东来说,禁止或不当限制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是不合法的,但是对于股东知情权提出时间的限制、结合《会计法》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对于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约定等均是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细化设定的。

二、建议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完善股权退出机制。新《公司法》对于异议股东或中小股东回购权的规定实际上给我们一些启发,就是在没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去预设问题出现后的股东退出机制,根据不同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去细化退出机制,避免或者减少股东之间的争议和内耗,比如对于中小股东行使回购权的股权回购价格或价格的计算公式或规则,就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事先作出细化约定。

三、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新规,我们建议有条件的有限公司也可以借鉴,在公司章程中完全可以参照这些规定作出约定,更有利于自身公司的规范治理,也可以为未来公司股改甚至上市做好过渡与准备。

作者简介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公司投融资与并购重组、股权投资与基金、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劳动

社会职务

0571-87912107

点击查看《公司法》修订解读系列更多文章:

议《公司法》修订对拟IPO企业股改的影响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条款解读

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信义义务与责任问题的解读与建议

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董事任职履职十项要点

点击查看作者更多文章:点击查看新《公司法》系列更多文章: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条款解读

浅议《公司法》修订对拟IPO企业股改的影响

和·予道丨做加法,也做减法

从知乎IPO之路看天使投资人画像

END

供稿|杨甜

编辑|王攀

责编|于欢


《公司法》修订解读系列丨新公司法关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条款解读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