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赵靖宇 于永新运营法象团队出品哼哈法律2022年1月22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四条,已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认定。

希望今天的内容分享可以对你有所启发。

01 虚假陈述的概念与认定

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针对重大事件作出与事实真相相悖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或进行不正当披露的行为。

自2022年1月22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第四条,已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认定。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布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虚假陈述。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虚假陈述的含义,我们需要关注几个关键点:

虚假陈述的主体特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这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仅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而那些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即便他们实施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也不会构成虚假陈述,但可能会构成其他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

虚假陈述的行为发生在证券公开发行及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这包括了证券公开发行信息披露阶段以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阶段。

“重大事件”的认定也是判断虚假陈述的重要因素。

我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对“重大事件”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其中包括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等多种情形。

这些“重大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02虚假陈述行为的种类

虚假陈述行为可以根据其表现形式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几类。其中,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不实记载,或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部分重要事实,或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导致已披露的信息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则是指对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则涵盖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行为。此外,根据虚假陈述对股市价格走向的不同影响,将其分为诱空型虚假陈述和诱多型虚假陈述。前者表现为隐瞒利好消息,使股价应涨而未涨;或表现为假造利空消息,打压股价,使股价不应跌而跌。后者则表现为隐瞒利空消息,使股价应跌而未跌;或是假造利好消息,使股价不应涨而涨。 03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行为人必须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这是构成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二)投资者必须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这是损害后果的要件。只有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这表明,对于这类主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四)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投资者遭受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由虚假陈述行为引起的。为了确定这种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采用了推定原则。根据该规定的第十一条,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且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下一篇文章我们将重点分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条文与案例,敬请关注与期待。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裁判要点(上)|哼哈法律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