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易事特(300376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易事特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8年3月15日到2023年5月11日买入,且在2023年5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6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7月5日收盘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易事特证券代码:300376)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88号)。详情参见易事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易事特涉嫌通过上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易事特披露的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何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顺江、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2、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罚款;
3、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6、对肖大志、牛鸿、关易波、林丹丹、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拟决定:对何思模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易事特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
北京市康达(武汉)
团队
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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