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放在家中,热失控引起火灾,生产电池的上市公司被法院判赔。 火灾的基本情况:2021613727分许,北京石景山,叶某明在家中卧室休息,其住所着火。经现场勘验,客厅西北角地面有锂电池残骸,充电器未与电源和电池连接。最终,北京石景山消防救援支队认定:起火原因系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经查非机动车登记站档案材料,该电动自行车制造厂为江苏新口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明说,电动车系于20193月用其父亲名义在北京鑫泰利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门店以4200元价格购买,质量保证期限3年,发票在火灾事故中被烧掉。本次事故导致室内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物等损失总计15万元。叶某明说,小区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物业也有电动自行车不能在家中充电的有关宣传,但因小区充电桩不够用,是环境逼迫其在家中冒险充电。法院审理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产品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应就产品缺陷的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新日公司仅认可车架系其生产制造,主张电瓶并非其生产或安装,但对此未提交有效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包括锂电池在内的案涉电动车系新日公司整车生产制造。鉴于新日公司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叶明请求被告新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有关部门就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等已明确作出规定,叶某明应知晓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所蕴含的火灾风险,但其在电动车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亦应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适当减轻新日公司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明、熊某群、叶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背景材料:官网显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日股份)是主要从事高端、智能电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上市公司,2017427日,新日股份(股票代码: 603787) 登陆上海主板A股上市,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首家登陆主板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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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锂电(电动车、电瓶车……)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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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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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起火,某上市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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