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江苏某百强县AA城投寻找非标资金(租赁、信托、保理、小贷、流贷均可)

      根据国开证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公告信息,担“18华汽债03”的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信用债券市场上一个新的因为债券产生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例。 “18华汽债03”为企业债券,目前存续债券规模为20亿元,处于债券违约债券。 根据公开信息,已经发生实质违约债券金额172亿元,违约债券只数为14只国开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18华汽债01”、“18华汽债02”、“18华汽债03”、“19华汽债01”、“19华汽债02”等多只债券,均为企业债券。 在此之前,作为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涉及总标的款70,286.89万元已经于2023年3月24日到位包括国内首只国企违约债券——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1天威MTN2”已经在北京高院宣判,这预示着多个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案例要来了

根据中证报2023年8月28日报道的信息,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建立证券公司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案件统计制度”,主要目标是研究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公司的责任边界。证券公司作为债券的主承销商,是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需要明确有着责任边界。如果责任边界不明确,那意味着各个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不清晰,很容易会导致互相推脱责任的问题。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公司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案件统计制度”之前,交易商协会于2023年8月3日印发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 指引(2023版》》,,厘清各中介机构职责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九条,明确提出主承销商可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原因很简单,债券发行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多个中介机构,就是因为每个环节设计的都是需要专业机构来发表专业的意见,而参与的各个中介机构都是专业机构,从业人员也都是专业人员,各方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债券申报发行的过程。如果各中介机构职责不明确,或者职责范围重合覆盖,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各自的职责范畴。当然,如果发现专业意见中存在问题,主承销商还是要履行核查职责做进一步核查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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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债券“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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