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作为我国内地三大金融中心之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担负着特殊的责任。2022年7月,深圳金融法庭在全国率先探索并实践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新型审理机制改革。两年来,依托该项改革,深圳金融法庭审结各类案件近4000件,为5200余名中小投资者挽回损失22.57亿元,一批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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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首恶,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

——何某诉赵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案情简介

D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目前已退市。2017年4月,D公司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2019年1月,D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D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公告发布后,D公司股价在7个交易日内的跌幅达到28.5%。

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D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甲公司与普某某等六名自然人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一、D公司通过其控制的甲公司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案期间,甲公司控制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于或转入D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近4.8亿元,虚构销售,资金最终回流至甲公司。同时,涉案销售交易涉及甲公司与普某某等六名自然人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合同系虚假合同。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某某等六名自然人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二、D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D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5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三、D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构的销售交易,D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的211.48%。中国证监会分别对董事长、总裁赵某、D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此外,根据D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年度报告,赵某系股份占比超过50%的实际控制人。

在何某主张的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其购买D公司的股票共计11100股,何某据此主张D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2023年9月,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赵某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依法进行审理。依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市中级法院认定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赵某,系操纵、指使D公司财务造假的“首恶”,判令其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投资者何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责任体系是以发行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体现的是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这一追责体系与侵权法直接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立法理念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对现有中小股东造成“二次伤害”,从而出现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而实施,只有上市公司背后实际的违法者得到有效的惩戒,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

本案中,在认定赵某系D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操纵、指使D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实现行政监管“追首恶”的价值追求做出有益探索;为增加违法成本、震慑“关键少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出典范。

本案系全国首例依照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例,2022年入选中国证监会“全国投资者保护八大典型案例”,202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2024年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供稿:深圳金融法庭

图片:网络

编辑:马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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