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审核期新增专利诉讼,目的是为了使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审核过程中涉诉金额提高,从而引起交易所审核部门的关注,影响发行人上市进程!

2024-01-1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pdf

振申绝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

振申绝热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为5,000 万元,明显大幅度高于发行人涉诉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也远高于振申绝热前一次就同一专利提起诉讼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50万元。振申绝热本次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使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审核过程中涉诉金额提高,从而引起交易所审核部门的关注,影响发行人上市进程。

因此,发行人认为在其上市审核过程中,振申绝热频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涉诉金额明显不合理,其干扰发行人上市进程、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念极其明显,其目的系阻碍发行人上市。

振申绝热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多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5 1 1 日开始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除本次诉讼以外,振申绝热先后以专利侵权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起的诉讼达到 7 ,最终均以法院驳回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裁定振申绝热撤回起诉或者调解结案,未出现法院认定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侵犯振申绝热专利权的情况。

发行人于 2022 5 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振申绝热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1436002.0)。

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前述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 3 27 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1063 号),决定该案涉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振申绝热于2023 3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撤回前述案件起诉之后,振申绝热又于2023 6 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核心产品诉讼风险

2023 6 月,竞争对手振申绝热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具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0810062869.3 的“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就上述原告振申绝热与被告德和科技、南通嘉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6 13 日立案,案号为(2023)苏 05 民初 737 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于2023 6 20 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本次诉讼已于 2023 8 1 日开庭,庭审后法官基于控辩双方观点,决定对南通嘉海生产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已于 2023 8 31 日完成,并于 2023 9 26 日第二次开庭;2023 10 18 日,苏州中院驳回振申绝热撤诉请求;2023 11 3 日第三次开庭,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并于 2023 11 24日出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05 民初 737 号)。

发行人已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振申绝热提交的《上诉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受理通知书。

振申绝热曾于 2019 年就本次诉讼相同ZL200810062869.3号专利,向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发起过专利侵权诉讼,针对被控侵权装置中是否具备称量玻璃原料的批次计量秤的争议点,该案承办法官组织振申绝热到江苏德和厂区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庭审记录文件,振申绝热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自认在证据保全或者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均没有找到批次计量秤装置。振申绝热于年 7 1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次诉讼,振申绝热就相同专利,向公司子公司南通嘉海发起过专利2023】知鉴字第63号及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 64 号《鉴定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介机构的现场勘查,发行人南通嘉海被控侵权装置、江苏德和相关生产装置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同时还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均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侵权。

虽然南通嘉海利润规模占公司整体比例较低,仅占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的-3.17%-4.14%-10.04%-18.41%,涉诉专利对应的球磨成本占报告期内泡沫玻璃成本比重 5%以内,据此测算对应工序产生的泡沫玻璃收入及毛利占当期收入及毛利比重均在 3%以内,占比均较小,且振申绝热已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由于涉诉专利涉及公司生产泡沫玻璃的球磨研磨步骤,是泡沫玻璃的生产需要混合、球磨、模压成型、发泡、脱模及退火等诸多步骤之一,泡沫玻璃在材料及工程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口径收入比例为 51.91%50.06%36.59% 34.29%,形成的毛利占公司合并口径毛利比例为 70.37%64.43%56.63%47.84%,占比均较高。若后续公司面临新的涉及核心产品诉讼,则可能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南通嘉海的生产经营泡沫玻璃产生一定不确定性。

发行人名称: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 8 9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4 2

注册资本:12,666.00 万元

998

998

法定代表人:管金国

控股股东:管金国

实际控制人:管金国、陈明德、陈静

行业分类:C30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2017 2 20 日,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德和科技,证券代码:870864,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年 3 12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号),同意公司自年 3 17 日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安装服务的企业,为国内知名的绝热节能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泡沫玻璃、硬质聚氨酯泡沫、防潮密封类辅材、高密度保冷管道支吊架以及其他配套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液氢(LH2)、煤化工、空气分离、城市建筑、轨道交通等行业的各类储罐、管道和设备绝热节能领域,是工业、建筑等下游领域重要的绝热节能材料。公司作为绝热节能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在提供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的同时,也取得了国家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具备绝热节能工程材料供应和安装全方位服务能力。

(二)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长期专注于绝热节能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服务,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针对客户不同的需求,通过公司专业化生产和安装服务,不断推出符合下游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获得收入和利润。

公司研发以自主研发为主,合作研发为辅。在自主研发方面,公司设立了新材料研究院(技术中心),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发试制,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与性能。同时在合作研发方面,积极与高等院校实行技术交流,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转化应用,实现德和产品的多元化,以技术上创新为方向,形成高品质的产品系列。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异氰酸酯(黑料)、组合聚醚(白料)、不锈钢板、不锈钢带、钢板、废玻璃、熔窑玻璃以及生产熔窑玻璃的原材料纯碱、石英砂、钾长石、钠长石等,重要供应商包括山东鑫顺玻璃有限公司、浙江振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QUIETFLEX MANUFACTURING COMPANY, L.P 等。

产品生产环节以自主生产为主,工业领域的绝热节能材料产品采用“订单生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部分原材料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

公司销售和安装服务以直接销售为主,销售模式分为招投标和商务谈判模式。公司的客户主要是石油炼化、LNG 等工业领域投资建设的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他中大型民营企业以及建筑领域各建筑公司,与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化学、中核集团、中国中铁、国家管网、浙石化、恒力石化等知名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所处行业地位

经过多年的技术发展和积累,公司在绝热节能材料制造领域内形成了完善的技术体系,从泡沫玻璃、硬质聚氨酯泡沫等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的研发、生产、施工及应用,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拥有多项自有核心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独到的技术优势,公司的高性能泡沫玻璃制造技术在国内为领先水平。

五、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

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的研发,经过多年持续的技术改进、工艺提升、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拥有了高性能泡沫玻璃产品、硬质聚氨酯泡沫等绝热节能材料产品开发、规模化生产和绝热节能工程安装服务能力。公司专注于绝热节能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尤其是在低温和超低温绝热储运应用装备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和实验环境,先后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火炬计划。

基于高性能泡沫玻璃等绝热节能材料优异的产品性能以及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集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浙石化、恒力石化等知名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符合主板定位具体分析如下: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管金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77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87%;同时,管金国先生持有嘉兴德旺 15.95%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德旺持有公司 2.62%股权;管金国先生持有嘉兴嘉德1.8072%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嘉德持有公司2.62%股权;管金国先生持有嘉兴德港 3.00%的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德港持有公司 1.58%股权,管金国先生的配偶钱清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0.67%股份。管金国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及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公司29.36%的表决权,且管金国先生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管金国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管金国、陈明德和陈静,即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钱清清女士和嘉兴德旺、嘉兴嘉德、嘉兴德港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中,管金国先生与钱清清女士系配偶关系,陈明德先生与陈静女士系父女关系,管金国先生同时担任嘉兴德旺、嘉兴嘉德、嘉兴德港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保证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管金国、钱清清、陈明德和陈静四人已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四人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保持一致行动。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管金国直接持有公司21.87%股份,并通过作为嘉兴嘉德、嘉兴德旺、嘉兴德港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6.82%的表决权;陈明德直接持有公司 7.90%股份,陈静直接持有公司 2.37%股份,一致行动人钱清清直接持有公司 0.67%股份。管金国、陈明德和陈静直接或间接控制及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了公司39.63%的表决权。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管 金 国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30425197403******,其简历详见本节之七、(一)董事会成员

管金国先生,1974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2 7 月至 1994 12 月,历任浙江汉邦化工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销售部经理、总经理助理;1995 1 月至199812 月,历任浙江蜜雪儿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总经理助理;2002 9 月至2016 12 月,任樱泉电器执行董事;2005 11 月至 2018 11 月,任同济阳光执行董事;2011 4 月至 2021 6 月,任飞雕新能源董事长;2012 2 月至 2015 3 月,任德和有限副董事长;2015 4 月至 2017 5 月,任德和科技副董事长和总经理;2017 5 月至今,任德和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2023 6 月至今,任德荣绝热董事长。

陈 明 德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30411195307******,大专学历,工程师。5 3 月至 1993 11 月,任嘉兴市保温材料厂厂长;1993 年至今,任防腐实业执行董事;2001 8 月至2012 4 月,任德和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 5 月至 2015 3 月,任德和有限董事长;2015 4 月至 2017 4 月,任德和科技董事长;2017 5 月至 2017 11 月,任德和科技董事。

陈静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其简历详见本节之七、(一)董事会成员

陈静女士,1978 11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1998 9 月至 2008 11 月,任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员;2011 11 月至 2015 3 月,任德和有限财务人员;2015 3 月至 2016 2 月,任德和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 5 月至今,任德和科技副总经理;2017 11 月至今,任德和科技董事。

问题 1.关于新增专利诉讼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3 6 月,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及子公司南通嘉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诉讼将于 8 1 日开庭。

2)涉诉专利涉及发行人生产泡沫玻璃的球磨研磨步骤,泡沫玻璃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合并口径收入比例为 51.91%50.06%36.59%,形成的毛利占合并口径毛利比例为 70.37%64.43% 56.63%

请发行人:

1)说明上述诉讼争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发行人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情况,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案件审理进展、涉诉产品的销售情况,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7 相关要求,分析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回复:

2023 6 月,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申绝热)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次诉讼”),认为被告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具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0810062869.3(以下简称:涉诉专利)的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就上述原告振申绝热与被告德和科技、南通嘉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 2023 6 13 日立案,案号为(2023)苏 05 民初 737 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于 2023 6 20 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本次诉讼已于 2023 8 1日开庭,庭审后法官基于控辩双方观点,决定对南通嘉海生产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已于 2023 8 31 日完成,并于 2023 9 26 日第二次开庭;2023 10 18 日,苏州中院驳回振申绝热撤诉请求;2023 11 3 日第三次开庭,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并于 2023 11 24 日出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05 民初737 号)。2023 12 月,发行人已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振申绝热提交的《上诉状》,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受理通知书。

上述诉讼争议产生主要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市场竞争的延续,发行人不构成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已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即使竞争对手未来再次就相同专利进行诉讼,预计可能承担的损失有限,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用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已在《招股说明书》充分披露。

具体分析如下:

一、说明上述诉讼争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发行人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情况,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上述诉讼争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及最新进展

公司的高性能泡沫玻璃制造技术在国内为领先水平,细分领域主要竞争对手为振申绝热,国外主要竞争对手有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振申绝热与发行人属于同行业国内的直接竞争对手,且两者产能为泡沫玻璃行业国内排名前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炼化一体化”和 LNG 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下游石化行业增加对生产、储存等装置改造和产能的升级,提升了对高性能泡沫玻璃及相关绝热材料的需求。为了更多地抢占市场份额,振申绝热与发行人展开了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振申绝热及发行人市场份额及产能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认为振申绝热本次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市场竞争的延续,具体理由如下:

1、本次诉讼系振申绝热就同一专利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振申绝热曾于 2019 8 月就涉诉专利以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德和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江苏德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费用 50 万元,案号为(2019)苏 01民初 2376 号。

振申绝热主张被控侵权装置构成对其ZL200810062869.3号专利侵权。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①上料工段:将玻璃原料由输送设备输送至原料仓;②配料工段:原料仓按设定配方由计量装置称量并连续向磨机进料端进料;③粉磨工段:由磨机进行连续研磨,同时磨机出料端连续出料;④成品仓工段:出料后的发泡粉体原料由输送设备输送至成品仓。所述的配料工段中:玻璃原料采用批次计量秤称量至磨机进料端,发泡剂采用全自动微量电子秤称量至磨机进料端;所述的粉磨工段中:磨机采用管磨机,磨机内部圆周壁上和进料端一侧的筒壁上砌有一层耐磨高铝陶瓷衬砖,研磨介质采用圆柱体状的高铝陶瓷锻;所述磨机内设有隔仓板将磨机筒体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第一仓室和第二仓室,第一仓室选用直径较大有研磨介质,第二仓室选用直径较小的研磨介质;磨机出料端上部设有出气口,出气口上方设有吸尘器吸风口;各计量装置、磨机和输送设备均连接 PLC 控制系统

德和科技 子 公 司 江 苏 德 和 认 为 , 被 控 侵 权 装 置 与 振 申 绝 热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权利要求 1 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具体如下:

振申绝热申请法院到江苏德和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的工厂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照片和视频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批次计量秤”,为查明案件事实,随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以及双方代理人曾多次去江苏德和厂区进行现场勘验,亦均未找到批次计量秤,故振申绝热于年 7 1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 8 21 日作出准许振申绝热撤诉的裁定。

因此,本次诉讼系振申绝热在第一次就涉诉专利对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德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专利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振申绝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

振申绝热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为5,000 万元,明显大幅度高于发行人涉诉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也远高于振申绝热前一次就同一专利提起诉讼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 50 万元。振申绝热本次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使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审核过程中涉诉金额提高,从而引起交易所审核部门的关注,影响发行人上市进程。

因此,发行人认为在其上市审核过程中,振申绝热频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涉诉金额明显不合理,其干扰发行人上市进程、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念极其明显,其目的系阻碍发行人上市。

3、振申绝热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多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5 1 1 日开始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除本次诉讼以外,振申绝热先后以专利侵权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起的诉讼达到 7 起,最终均以法院驳回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裁定振申绝热撤回起诉或者调解结案,未出现法院认定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侵犯振申绝热专利权的情况。

发行人于2022 5 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振申绝热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1436002.0)。

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前述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 3 27 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1063 号),决定该案涉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振申绝热于2023 3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撤回前述案件起诉之后,振申绝热又于2023 6 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4、本次诉讼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认为振申绝热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05 民初 737 号),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认为:先前振申绝热就德和科技子公司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开庭审理后最终以振申公司撤诉结案。

本案中,振申绝热继续指诉德和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南通嘉海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并诉请高额赔偿,而此时正处于德和科技上市审查过程中,但振申绝热却在苏州中院组织各方进行现场勘验后又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大幅度降低赔偿诉请。

振申绝热以侵权为由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不可取,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苏州中院基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发挥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对振申绝热的撤诉不予准许,并在查明事实后及时作出裁判。

5、竞争对手的上诉

2023 12 月,振申绝热不服苏州中院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振申绝热在《上诉状》中认为:①原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批次计量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②原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所述的圆柱体状研磨介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③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侵权为由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实不可取,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

(二)发行人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南通嘉海本次诉讼不构成侵权

等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中,振申绝热声称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对其相同专利ZL200810062869.3 的权利要求 1 构成侵权。发行人子公司南通嘉海所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不存在侵犯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南通嘉海所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与振申绝热ZL200810062869.3 涉诉专利专权利要求存在区别技术特征

德和科技不作为生产泡沫玻璃的基地,南通嘉海生产建筑类泡沫玻璃,根据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威”)出具的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 63 号及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 64 号《鉴定意见书》及(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浙ZL200810062869.3 涉诉专利专权利要求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差异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要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就不构成侵权。

由以上对比可见,南通嘉海生产工艺与振申绝热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同时还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南通嘉海被控侵权装置未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德和科技及子公司南通嘉海未侵犯振申绝热的专利权,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专业机构的意见

1

行人的相关产品是否侵权的分析内容及结论摘录如下:

“…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只要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就不构成侵权。综上,我们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德和公司实施的技术方案,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2)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的专项意见

北京国威出具的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 63 号及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64 号《鉴定意见书》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德和、南通嘉海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与振申绝热对比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 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客体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同时还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侵权。

(三)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情况,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截至目前,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若其未来针对同一专利再次起诉,发行人预计可能承担的损失仍然有限,具体分析如下:

1、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情况

1)相同专利的诉讼涉及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和科技及子公司南通嘉海不构成对涉诉专利的侵权。截至目前,在经历过三次庭审和一次现场勘验后,振申绝热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若未来竞争对手再次就相同专利提起诉讼,根据《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和解释意见,专利侵权诉讼中判断赔偿金额的测算方式有如下四种:

A、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振申绝热没有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无法确认振申绝热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

B、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应当仅限于侵权人因侵权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合理扣除。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销售获得的营业利润*侵权专利对于成品利润中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年度,事实上,南通嘉海亏损,没有获利。即便法定赔偿按照德和科技的净利润率计算,假设南通嘉海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为分析确定侵权赔偿对南通嘉海可能造成的最大影响,在此对南通嘉海涉诉产品近三年所获利润按最高的假定情况(即按照德和科技的净利润率)进行计算。

司法实践中,被诉侵权产品净利润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被诉侵权产品净利润=相关产品的营业收入×被诉侵权产品净利润率。

结合德和科技的净利润以及南通嘉海与德和科技的营业收入占比情况,可计算其获利最多为:年分别为 32.93 万元、436.36 万元、164.83 万元,三年合计为 634.13 万元,远低于振申绝热所主张的 5,000 万元。且泡沫玻璃的生产需要混合、球磨、模压成型、发泡、脱模及退火等诸多步骤,涉诉专利所保护的生产装置仅系生产泡沫玻璃所使用的原料制备装置,仅涉及原料制备阶段,并非生产泡沫玻璃的核心装置,在整个泡沫玻璃的制备流程中占比较小、技术含量较低,在泡沫玻璃销售净利润的占比也非常低。由于前述测算金额没有考虑南通嘉海所使用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对整个泡沫玻璃利润的贡献度,故即便不利诉讼结果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实际赔偿金额亦应当远小于上述测算金额。

同时,因南通嘉海与德和科技系两个独立主体,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均各不相同,直接以德和科技的净利润率作为南通嘉海的净利润率来计算侵权获利,缺乏依据,故预计本次诉讼最终的赔偿计算方式仍然系依据法定赔偿,在法定最高判赔额 500 万元以下由法院酌定。

因此,振申绝热所主张的5,000 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在假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极低。

C、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振申绝热没有对可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举证,无法确认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金额。

D、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等法定赔偿的上限金额为500万元,影响法定数额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类型、被告的公司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数量、销售时间、被告的主观恶意、专利的贡献率等。

意见书,即使法院判令专利侵权成立,以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振申绝热仅凭《招股说明书》无法证明其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则最终极大可能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会在 3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区间范围内进行综合考量。振申绝热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在假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极低。

2)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兜底承诺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本次诉讼存在的赔偿风险,德和科技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积极推动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进行应诉、申请原告涉诉专利无效及相关应对措施;

2、如因本案败诉导致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向振申绝热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或本案诉讼费,本人同意无条件、连带地向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3、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全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不存在专利侵权的情况。如存在,本人愿意无条件、连带地承担因侵权行为给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此,振申绝热本次诉讼所主张的 5,000 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未来竞争对手再次就相同专利提起诉讼,假定发行人在未来诉讼中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极低。即使法院判令专利侵权成立,赔偿金额最高不会超过 500 万元。

2、本次诉讼无需计提预计负债及判断依据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本次诉讼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

2023 7 10 日出具的《关于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意见书》:“我们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德和公司实施的技术方案,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告所主张的 5000 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在假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极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的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根据天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客体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因此,上述诉讼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承担现时义务、该等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发行人的可能性很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预计负债的有关条件。

,即使法院判令专利侵权成立,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原告仅凭《招股说明书》无法证明其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则最终极大可能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会在 3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区间范围内进行综合考量。因此,即使发行人败诉,预计赔偿金额目前也无法可靠计量。

益流出发行人的可能性很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限,占发行人利润规模较小,对发行人后续销售产品的影响较小,因此,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案件审理进展、涉诉产品的销售情况,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7相关要求,分析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7 相关要求:“…三、发行人因自身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如:…5.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诉专利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的运用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涉诉专利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的运用

泡沫玻璃生产流程如下,红框为本次涉诉专利所描述生产装置对应在发行人生产泡沫玻璃工序中的步骤。

由上图生产工艺可见,涉诉专利仅是公司泡沫玻璃整体生产工艺中的一个步骤,球磨是将混合料转移至球磨机中,球磨得到粉料,属于物理研磨的一个过程。

2、南通嘉海停产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竞争对手未来再次就相同专利起诉发行人及南通嘉海,即便法院判决专利侵权成立,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带来停止制造、销售的潜在风险,应当针对的是南通嘉海使用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生产的建筑泡沫玻璃的行为及德和科技前述南通嘉海生产的建筑泡沫玻璃进行销售的行为。

报告期内,德和科技及南通嘉海营业收入、毛利、净利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南通嘉海营业收入占德和科技合并口径收入比例为 0.49%5.32%2.11% 0.54%,净利润占德和科技合并口径比例为-3.17%-4.14%-10.04%-18.41%,毛利占德和科技合并口径比例为-0.03%0.49%0.84%0.19%,占比均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即使德和科技子公司南通嘉海停止制造和销售,也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泡沫玻璃产品收入、毛利比重情况

若竞争对手未来再次就相同专利针对发行人、南通嘉海或江苏德和起诉,则泡沫玻璃作为发行人核心产品,其收入、毛利及其比重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泡沫玻璃在材料及工程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占德和科技合并口径收入比例为 51.91%50.06%36.59%34.29%,形成的毛利占德和科技合并口径毛利比例为 70.37%64.43%56.63%47.84%,占比均较高。

泡沫玻璃的生产需要混合、球磨、模压成型、发泡、脱模及退火等诸多步骤,涉诉专利所保护的生产装置仅系生产泡沫玻璃所使用的原料制备装置,仅涉及原料制备的研磨阶段,相对于泡沫玻璃配方(熔窑玻璃的生产、废玻璃及熔窑玻璃的配比关系等)及泡沫玻璃其他生产工艺(比如发泡、脱模、退火)需要精准的温度、湿度、用料等精细化生产管理相比,为所有生产工艺过程中技术含量较低的步骤。

根据泡沫玻璃单位生产成本及球磨阶段的研磨单位成本比较,测算球磨工艺占泡沫玻璃整体收入、毛利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根据球磨单位成本占泡沫玻璃单位成本占比仅 2.81%2.84%3.37% 4.97%,由此推算,球磨工艺产生的泡沫玻璃收入和毛利占当年收入及毛利的比例均在 3%以内,占比较小。

因此,泡沫玻璃收入及毛利虽然占公司合并口径比例较高,但并不能代表涉诉专利在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价值,涉诉专利对应相同功能的生产装置在发行人生产泡沫玻璃工序中的球磨工艺是泡沫玻璃的生产诸多步骤之一,并非生产泡沫玻璃的核心步骤,为所有生产工艺过程中技术含量较低的步骤,在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较低。根据球磨成本仅占泡沫玻璃成本比重 5%以内,测算对应工序产生的泡沫玻璃收入及毛利占当期收入及毛利比重均在 3%以内,占比较小。

综上所述,若竞争对手未来再次就相同专利针对发行人、南通嘉海或江苏德和起诉,虽然球磨工艺是生产泡沫玻璃的步骤之一,但根据测算,球磨工艺产生的泡沫玻璃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

(二)发行人不构成侵权

专业机构的结论,以诉讼涉及专利权利要求 1 与公司生产技术逐项对比,江苏德和及南通嘉海本次被控侵权装置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振申绝热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未落入涉诉专利的保护范围,发行人不构成专利侵权。江苏德和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及南通嘉海本次被控侵权装置的技术特征与振申绝热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逐项对比如下:

(三)如有不利诉讼结果对发行人的直接影响

根据本问询回复“问题 1”一、(三)1、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情况的分析,振申绝热所主张的 5,000 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在假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极低。即使法院判令专利侵权成立,赔偿金额最高不会超过 500 万元,占发行人2022 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5.18%,占比相对较低,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兜底承诺,截至目前,竞争对手已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竞争对手未来继续就同一诉讼进行诉讼,仍然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发明专利保护

发行人针对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进行自主研发,已经于 2015 6 3 日取 得 发 明 专 利基 于 球 磨 机 的 泡 沫 玻 璃 加 工 系 统( 专 利 号 :ZL201210573982.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发行人“基于球磨机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系统”ZL201210573982.4 号发明专利出具 G2303094 号检索报告,检索结论认为:“本次检索未检索到影响权利要求 1-7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 1-7 意见书》认为:“…同时该发明能够在工业上实现制造或者使用,对于生产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鉴于此,德和专利具有稳定性,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即使未来竞争对手就相同专利再次诉讼且导致诉讼出现不利于发行人的判决,根据公司技术人员评估,南通嘉海或江苏德和可按照该发行人自有已授权发明专利对其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进行改造,影响生产天数预计在 1个月内,使其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权的侵权。具体改造点如下表所示: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技术人员评估,若未来竞争对手再次发起相同专利的诉讼,即便发行人败诉,江苏德和、南通嘉海可以根据发行人自身发明专利“基于球磨机的泡沫玻璃加工系统”(专利号:ZL201210573982.4)对其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进行改造,影响生产天数预计在 1 个月内,使其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权的侵权,确保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能够继续使用原料制备装置生产泡沫玻璃,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和损失。预计全部改造费用合计约 160 判断,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生产泡沫玻璃的球磨工艺。若进行改造,基于南通嘉海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假设江苏德和全部生产线停产并在 1 个月内改造,则以20231011 月份江苏德和 6 条高性能泡沫玻璃生产线满产能排产的产量以及 2023 1-6 月泡沫玻璃毛利率为测算依据,停产 1 个月预计损失泡沫玻璃收入和毛利分别为3,005.60 万元和 1,038.43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22 年全年收入和毛利的 3.77%4.81%,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诉讼进展在招股书的补充披露

本次专利诉讼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并于2023 11 24 日出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05民初 737 号)。虽然经上述分析,公司不构成对振申绝热的专利侵权,但涉诉专利涉及公司生产泡沫玻璃的球磨研磨步骤,是泡沫玻璃的生产诸多步骤之一,且泡沫玻璃收入和毛利占公司比重较大,若公司未来面临新的针对江苏德和或南通嘉海关于生产泡沫玻璃的核心产品专利诉讼,则可能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南通嘉海的生产经营泡沫玻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预计竞争对手还会向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提起上诉。

对于竞争对手未来可能发起的核心产品诉讼,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一、(二)5、核心产品诉讼风险中补充披露相关诉讼存在的风险:

5、核心产品诉讼风险

2023 6 月,竞争对手振申绝热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声称被告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具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侵犯其专利号为 ZL200810062869.3 的“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 50 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就上述原告振申绝热与被告德和科技、南通嘉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6 13 日立案,案号为(2023)苏 05 民初 737 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于2023 6 20 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本次诉讼已于 2023 8 1 日开庭,庭审后法官基于控辩双方观点,决定对南通嘉海生产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已于 2023 8 31 日完成,并于 2023 9 26 日第二次开庭;2023 10 18 日,法院驳回振申绝热撤诉请求;2023 11 3 日第三次开庭,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并于 2023 11 24 日出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05 民初 737 号)。发行人已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振申绝热提交的《上诉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受理通知书。

振申绝热曾于 2019 年就本次诉讼相同 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向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发起过专利侵权诉讼,针对被控侵权装置中是否具备称量玻璃原料的批次计量秤的争议点,该案承办法官组织振申绝热到江苏德和厂区进行现场勘验,根据庭审记录文件,振申绝热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自认在证据保全或者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均没有找到批次计量秤装置。振申绝热于年 7 16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威”)出具的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 63 号及北京国威【2023】知鉴字第 64 号《鉴定意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介机构的现场勘查,发行人南通嘉海被控侵权装置、江苏德和相关生产装置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同时还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均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侵权。关于上述诉讼的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二)与振申绝热涉及 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

虽然南通嘉海利润规模占公司整体比例较低,仅占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的-3.17%-4.14%-10.04%-18.41%,涉诉专利对应的球磨成本占报告期内泡沫玻璃成本比重 5%以内,据此测算对应工序产生的泡沫玻璃收入及毛利占当期收入及毛利比重均在 3%以内,占比均较小,且振申绝热已经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但由于涉诉专利涉及公司生产泡沫玻璃的球磨研磨步骤,是泡沫玻璃的生产需要混合、球磨、模压成型、发泡、脱模及退火等诸多步骤之一,泡沫玻璃在材料及工程业务中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口径收入比例为 51.91%50.06%36.59% 34.29%,形成的毛利占公司合并口径毛利比例为 70.37%64.43%56.63%47.84%,占比均较高。若后续公司面临新的涉及核心产品诉讼,则可能对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南通嘉海的生产经营泡沫玻璃产生一定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针对 2023 年新增专利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①发行人已积极应诉,在经历三次庭审和一次现场勘验后,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发行人不构成专利侵权,相关ZL200810062869.3 号专利诉讼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认为本次诉讼系竞争对手振申绝热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起的诉讼系市场竞争的延续;③南通嘉海被控侵权装置、江苏德和相关生产装置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同时还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均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侵权;④未来若再次被提起诉讼,即使法院判令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停止制造和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发行人子公司南通嘉海相关产品的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相同诉讼亦不会影响发行人发行上市条件,也不会对发行人未来业绩产生重大影偿金额最高不会超过 500 万元,占发行人 2022 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5.18%,占比相对较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兜底赔偿的承诺,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⑥上述诉讼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承担现时义务、该等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发行人的可能性很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预计负债的有关条件,发行人目前无需计提预计负债;⑦即便未来竞争对手再次起诉且导致发行人败诉,为保证后续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江苏德和、南通嘉海可以根据发行人自身发明专利“基于球磨机的泡沫玻璃加工系统”(专利号:ZL201210573982.4)对其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进行改造,影响生产天数预计在 1 个月内,使其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权的侵权,确保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能够继续使用原料制备装置生产泡沫玻璃,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和损失。且根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中国法院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

2、查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9)苏 01 民初 2376 号的诉讼材料;

3、查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 05 民初 737 号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件;

4、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查询振申绝热ZL200810062869.3 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的公示信息;

5、现场勘察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德和、南通嘉海等泡沫玻璃生产基地关于泡沫玻璃原材料加工装置,逐项核对发行人子公司生产设备及工艺与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差异;

6、核查发行人泡沫玻璃生产流程及生产工艺,并对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

72019)苏 01 民初 2376

8、取得并查阅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专项意见;

9、查阅发行人、南通嘉海财务报表,核验相关泡沫玻璃收入、毛利率、净利率情况;复核公司泡沫玻璃单位生产成本及球磨阶段的研磨单位成本比较的数据以及公司计算的球磨工艺占整体泡沫玻璃整体收入、毛利的比例;

10、取得实际控制人就本次诉讼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11、根据第三方专业意见,逐项对比判断是否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12、取得并审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发行人基于球磨机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系统”ZL201210573982.4号发明专利出具 G2303094 号检索报告;

13、访谈发行人技术负责人,针对若本次诉讼若败诉,发行人泡沫玻璃球磨设备根据自身专利进行改造方案的可行性、预计改造时间及所需成本;

14、取得并查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5民初 737 号)。

(二)核查意见

1、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涉及ZL200810062869.3号专利的侵权诉讼,目前经过三次庭审,一次现场勘验,振申绝热已经被苏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于 2023 11 24 日出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5 民初737公司南通嘉海被控侵权装置、江苏德和相关生产装置与涉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同时还有多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振申绝热涉诉专利的侵权;

2、即使竞争对手未来再次就相同专利进行诉讼,若法院届时判令德和科技

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停止制造和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发行人子公司南通嘉海相关产品的收入及毛利占比较小,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发行人发行上市条件,也不会对发行人未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即便后续新增相同的专利诉讼,若经法院认定发行人相关生产装置构成侵权,所涉及的侵权赔偿总金额也较低,振申绝热所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得到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很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兜底赔偿的承诺,未来同样专利造成的诉讼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根据公司技术人员评估,江苏德和、南通嘉海还可以根据发行人自身发明专利“基于球磨机的泡沫玻璃加工系统”(专利号:ZL201210573982.4)对其使用的泡沫玻璃原料加工装置进行改造,影响生产天数预计在 1 个月内,花费约 160 万元改造成本,确保德和科技及实用性,后续被无效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生产泡沫玻璃的球磨工艺;

4、振申绝热的上述诉讼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承担现时义务、该等诉讼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发行人的可能性很小,且截至目前,振申绝热已经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该项诉讼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预计负债的有关条件,发行人目前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5、经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7 相关要求,本次新增专利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PO企业审核期新增专利诉讼,目的是为了使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审核过程中涉诉金额提高,从而引起交易所审核部门的关注,影响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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