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性”的认定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轨”。

*ST宁科(600165.SH)维权案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股民胜诉。孔聪指出,当前为一审判决,要等判决生效后,投资者才能申请法院执行赔偿款,同时,维权仍在进行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报名。报名方式详见文末。

*ST宁科全称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长链二元酸的生产及销售,煤质活性炭生产及销售。2023年6月1日,*ST宁科公告称,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夏证监局经调查认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

2022年11月16日,*ST宁科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济南长悦新材料科技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长悦”)以自有资金向公司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增资3亿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3月31日分别支付1.5亿元、0.75亿元、0.75亿元增资款。2023年4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展暨临时停产公告,称截至3月31日,济南长悦三期增资款违约均未实缴,导致中科新材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ST宁科欠付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84.70万元未偿还,2023年2月20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截至该时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迟至4月5日才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2022年1月27日,*ST宁科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1年年报对应项目的差异幅度分别为91.37%、65.49%,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据此,证监局决定对*ST宁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A股已有的投资者维权案例中,多数存在证监会立案调查、下发处罚的情况,不过,孔聪对表示,凭借警示函打赢投资者维权官司,*ST宁科并非其团队首例,“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处罚和警示函没区别,首先是看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孔聪也指出,在具体案件上,对于“重大性”的认定,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间可能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注意到,2023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官微曾转发了北京金融法院综合办公室干警徐宇翔撰写的文章,其中亦提到,随着最高法院2022年1月21日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普遍依据其第十条的规定独立认定重大性要件,不过,新证券法施行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性”的认定虽然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轨”,但还存在“实质审查标准存在分歧”“后司法形式审查时代存在困境”等特点,对“重大性”的审查认定标准存在诸多争议。

对此,在徐宇翔看来,应当在充分梳理现有规范和实践需求的基础上,重构“重大性”司法认定标准、构建行政和司法相衔接的“重大性”认定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重大性”司法认定标准和机制。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用户在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4月5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3年4月5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搜索“维权平台”找到报名入口参与维权索赔。

索赔相关咨询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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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警示函打赢维权官司,*ST宁科部分股民一审胜诉,维权报名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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