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此举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来说是一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大事,将力推中国资本市场在严监管、零容忍的道路上向前迈进。

资本市场越发展,就越需要严监管,就越需要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就越需要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因此,《意见》是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文献。它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它还完善了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意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主线,确立了“十四五”证券执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目标清晰、路径明确,对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提高证券执法司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如何把《意见》贯彻落实,则是下一步资本市场需要直面的问题。《意见》再重要,如果不予以落实,那也只是一张白纸而已,也显示不出它的重要性。而要将《意见》贯彻落实,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零容忍”落在实处。

其实,不论是近年来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还是本次发布的《意见》本身,“零容忍”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日常监管中,“零容忍”是经常被提及的。而在本次发布的《意见》里,在“指导思想”部分提到“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而在《意见》确定的“工作原则”的第一条就是: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可见,《意见》对于“零容忍”也是高度重视的,毕竟这是加强市场监管的必经之路。如果监管做不到“零容忍”,那么监管的效果就很难达到,监管也会因此而形同虚设。因此,要加强监管就必须做到“零容忍”。而就《意见》来说,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也是至关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那么,如何将“零容忍”落到实处,或者说“零容忍”的重点又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这四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对所有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都应将其一网打尽。不能选择性执法,或者钓鱼式执法,对有的人“零容忍”,对有的人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零容忍”就是要对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应予以查处,不能让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成为漏网之鱼。做到这一点显然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某些人在违法违规上抱有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处罚,因此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

其次,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就是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出重拳,而不是挠痒痒。这一点对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很有必要。从过去的执法来看,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比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对其处罚的上限也就是60万元。这60万元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跟挠痒痒没啥区别。但限于当时《证券法》的规定,60万元就是处罚的上限了。因此,这样的处罚很难起到打击违法犯罪的效果。结果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接连不断地发生。好在新《证券法》对此作出了修改,但在执法的过程中还是要避免处罚太轻的挠痒痒做法,而是应该使出重拳,对市场形成震慑力。

其三,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有必要《刑法》与《证券法》一起上。目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多是依据《证券法》来进行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较少。实际上,对于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例,仅仅只是依据《证券法》来进行处罚,力度往往不够,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犯罪者坐牢甚至把牢底坐穿。这同样也是对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零容忍”。此举有利于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对市场的震慑力。

此外,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还必须重视对投资者的赔偿事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投资者的赔偿,除了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之外,同时更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惩罚。特别的现行的《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一旦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这将会让违法者付出较大的代价,赔偿几个亿甚至更多,这将会是一种常态。如果让违法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赔偿投资者几个亿,这不只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更是对违法者的一种严厉的惩罚。因此,这个“零容忍”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题中之义。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从四个方面落实“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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