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中概股公司是如何应对集体诉讼的?“滴滴”事件对于投资机构有哪些警示?本文为您带来详解。

从招股书层面看滴滴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的信息具有重大性、行为主体主观上存在故意以及股民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仅就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来说,我们可能会想到滴滴对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的影响是否披露。此外,滴滴在上市前被监管在反垄断、信息安全、合规经营等方面约谈过,我们还会想到滴滴对于该类事件是否披露。

翻阅滴滴招股书(630版本),我们可见滴滴招股书对其受到涉及隐私、数据保护及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进行了提示,并指出:其未能遵守关于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等可能会导致新的/现有的司机、乘客无法使用滴滴平台,或导致监管的调查、罚款、暂停滴滴的应用程序等处罚。

在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中,滴滴招股书列举了包括《网络安全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作为影响其业务活动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对于《数据安全法》,其指出:“根据《数据安全法》,对于每一类数据,都需要采取相应级别的保护措施。例如,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特定数据和信息的出境施加了限制。”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强调:“由于《数据安全法》是近期颁布并生效的,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业务操作以符合《数据安全法》的要求。”

在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滴滴招股书列举了《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作为影响其业务活动的法律条文。如对于《网络安全法》,其强调: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某些数据保护义务,包括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或未经同意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不受这些规则约束的是对信息进行不可逆转的处理,以排除对特定个人的识别。此外,网络运营者有义务删除非法收集的信息并修改不正确的信息。”

初步看来,滴滴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其业务可能受到涉及隐私、数据保护及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所影响的风险,并且对《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具体会对其业务可能产生何种影响进行了揭示,如其可能需要调整业务操作以符合《数据安全法》;如其未能遵守有关隐私、数据保护或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等可能导致新的用户无法使用滴滴平台、导致滴滴的应用程序被暂停等处罚。

除了对在法律规范层面受到影响进行披露,对于监管约谈层面的影响,据了解,在滴滴上市前已经被国内监管部门调查。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滴滴等34家企业参会,会议强调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此外,监管部门还在反垄断、公司规范经营等问题层面约谈滴滴旗下公司。

翻阅滴滴招股书中,对于该类约谈、座谈会以及整改、自查要求,滴滴也悉数进行了披露,概述了其发现的问题与对应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自身业务的影响。滴滴在招股书中还强调其不能向股民保证监管部门对滴滴的自查结果满意,或滴滴不会因违反任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广告、隐私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税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处罚。

因此,从滴滴招股书看来,无论是对于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对滴滴的影响与投资风险,还是对近期监管约谈、调查事件及其影响与投资风险,滴滴都进行了相应的披露。对于虚假陈述来说,在招股书层面,股民或难证明滴滴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从中概股案例层面看“滴滴”如何应对集体诉讼

但据统计,股民告赢的数量是不多的,多数情况下获得赔付是因为上市公司选择了和解。

早在2015年,刚刚上市的阿里巴巴在美股遭遇集体诉讼。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发表的白皮书列出了阿里巴巴存在销售侵权商品、不合格商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这份白皮书被美股投资者视为起诉证据。美国股民认为,阿里在2014年上市时未有披露上市前已遭工商总局警告的事宜,导致了美国股民集体诉讼。

美国当地法院一审驳回股民起诉,认定阿里巴巴在信息披露上“准确而充分坦诚”。但最终阿里巴巴选择以2.5亿美元达成集体诉讼和解以了解该案。阿里指出:付出和解金则是因为“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公司的发展与长远利益是一个层面的原因,除了这个原因,据悉,阿里巴巴当年在美股上市时投保了董责险,其所支付的和解金一部分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董责险在美股几乎可以说是标配,或许这也是大多公司面对集体诉讼选择和解的原因之一。

此外,与国内证券市场不同的是,在美国存在做空机制,大量的做空机构如浑水研究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天然的“监督者”,甚至异化成为逐利者。据悉,2

总的来说,美国股民对滴滴发起集体诉讼,即便如前所分析,在招股书层面滴滴可能不存在虚假陈述,结合多方面因素来看,滴滴仍有可能以和解的方式化解危机。

“滴滴”事件是否会触发《证券法》“长臂管辖”条款?

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即“长臂管辖”条款。

“长臂管辖”条款针对可能的中外法律保护不对等、中国投资者权益或者其它国家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特殊情况,例如境外指数操纵对国内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合规跨境投资的QDII投资者权益被歧视等。[2]“长臂管辖”条款的适用条件是“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就“滴滴”事件来说:

首先,滴滴上市地点是在美国,难以认定对境内市场秩序产生了影响;其次,境内通过QDII投资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境外维护权益并非特别困难;再次,长臂管辖条款的适用是极为谨慎的,监管部门对于财务造假的瑞幸都没有启动长臂管辖条款,对于“滴滴”事件启动该条款的可能性较低。

“滴滴”事件对于投资机构的警示

《网络安全法》早在2017年就已经开始实施,在此期间有众多的互联网企业成功赴美上市,更有无数的互联网企业在此期间通过搭建VIE红筹框架下完成了一轮又一轮的融资。此次数家中概股被集体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暂停新业务之前,鲜有投资人会真正重视或者关注法律尽调中对于vie架构下网络安全问题的所带来的政策风险,而这次事件,恰好给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此次事件后,投资者在投资此类红筹架构的创新企业时,应该尤为关注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还有生物及遗传基金安全等方面的合规性,以及潜在的风险。并在投资协议中,对企业网络、数据及生物方面的合规性提出严格的要求。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则应当视为触发重大不利事件,投资人有权要求其整改,甚至要求公司向投资人进行回购甚至赔偿。同时在企业在签署相关境外并购协议,融资协议或上市文件时,也应当尤为重视是否存在要求其向境外提供境内数据、信息、生物信息等条款,对于此类条款必须经过严格合规论证后才能判断是否可以接受。

注释:

[1] 6月10日,滴滴出行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IPO申请,拟于纽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DIDI”。6月30日滴滴正式挂牌上市;

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停止“滴滴出行”新用户注册;

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报认为“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并通知下架“滴滴出行”App。

[2] 从瑞幸事件简析长臂管辖和新《证券法》后的董监高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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