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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华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74 转债简称:华设转债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公司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设集团”)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本公司持股股东张跃军先生于近期的股票交易中存在违规情况,包括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短线交易等一系列违规违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违规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目前已掌握张跃军先生部分股票违规交易行为如下:

2024年7月25日,张跃军先生所持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号码:01151****)买入华设集团合计2,500,000股股票。本日交易前,持股数量为33,628,600股,持股比例为4.92%;本日交易后持股数量为36,128,600股,持股比例为5.28%。

2024年7月26日,张跃军先生所持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号码:18001151****)卖出华设集团4,038,900股股票。本日交易前,持股数量为36,128,600股,持股比例为5.28%;本日交易后持股数量为32,089,700股,持股比例为4.69%。

截至2024年7月31日,张跃军先生持有华设集团股份总数为28,089,700股,持股比例为4.11%,即2024年7月26日(含)起至2024年7月31日(含),张跃军先生合计减持8,038,9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比为1.18%。

二、违规交易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目前已经掌握的张跃军先生股票交易行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初步认为张跃军先生可能涉及的股票交易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增持股份达到5%时,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在张跃军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立刻停止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履行告知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张跃军先生在2024年7月25日的股票交易中,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立刻停止交易行为,而继续买入上市公司股份,且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作为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减持时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2024年7月25日张跃军先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已经超过5%,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张跃军先生在未履行相关减持信息披露义务情况下,于2024年7月26日直接进行减持,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因此,当张跃军先生的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应立即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履行告知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张跃军先生在2024年7月26日持股比例降低至5%以下时,未立即停止减持行为,而继续卖出上市公司股份,且未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履行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减持数量超过法律法规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截至2024年7月31日,张跃军先生持有华设集团股份总数为28,089,700股,即2024年7月26日(含)至2024年7月31日(含),张跃军先生合计减持8,038,9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比为1.18%,超过前述法规的减持数量限制。

5、股份比例变动超过1%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张跃军先生于2024年7月25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超过5%,截至2024年7月31日,减持比例已经超过1%,且未就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6、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根据张跃军先生的交易记录,张跃军先生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买入股票后短期内又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理

1、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与张跃军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张跃军先生上述违规交易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张跃军先生的违规收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证券代码:603018 证券简称:华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7

转债代码:174 转债简称:华设转债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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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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