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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管严厉打击财务造假,*ST新亿(维权)被执行重大违法退市 投资者可三招维权
记者 张赛男 上海报道
3月2日盘后,*ST新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上交所当晚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和拟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自2022年3月3日开盘起停牌。交易所将在公司股票停牌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资深市场人士指出,*ST新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执行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决心,将成为退市制度改革后畅通“出口关”的又一标志性事件。
*ST新亿财务造假事实清晰
根据《决定书》,*ST新亿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8.54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572.3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5.13%。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翻阅《决定书》发现,公司造假手段可谓“简单粗暴”。2018年,*ST新亿与阿信商贸签订铁精矿销售合同,同日和思北投资签订铁精矿采购合同,公司据此确认了8.54万元营业收入。而阿信商贸实控人与思北投资的股东均是*ST新亿实控人黄伟的好友贺某。
经证监局查实,公司在贸易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相关资金在公司、供应商、客户之间循环形成闭环,相关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
2019年,公司再次和贺某的阿信商贸与思北投资签订销售合同,虚增营业收入212.66万元。
此外,*ST新亿在2019年新增了造假途径,通过孙公司鼎盛源在实际未提供租租金,相关债务未抵消的情况下,虚增营业收入万元。
退市警报已拉响18次
实际上,*ST新亿问题长期缠身,财务造假早有预兆。公司历年年报的审计意见均为保留意见等非标准意见,会计师对于公司收入真实性、关联方资金占用、持续经营能力等事项均提出质疑。
2015年以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被上交所纪律处分5次,违规事项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重大债务、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存在未披露情形。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已被市场禁入,塔城公安局对*ST新亿、黄伟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案已立案侦查。
记者翻阅公司前期公告发现,公司收入真实性早就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2018年及2019年,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都是略微超过1000万,刚好满足保壳的需求。再看审计意见,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意见是无法表示意见,涉及兆。
对此,上交所长期高度关注,频繁发函问询公司。记者梳理公告发现,2018年以来,交易所向公司发出约50封问询函,其中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约10封,多次向市场提示公司业务真实性及资金往来存在重大风险。
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可能触及营业收入3年低于1000万元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此后,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2022年2月26日,公司已披露十八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记者查阅相关规则发现,*ST新亿股票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开始停牌,交易所将依规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此后,对于在摘牌前有退出需求的投资者,规则给予了15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期满将正式摘牌退市。
打击财务造假进行时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这次对于*ST新亿的行政处罚,再次彰显出证监会对打击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对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专家称,早在2018年11月,沪深交易所就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受访的市场人士对记者说,在此背景下,*ST新亿却依然顶风作案,企图通过构造贸易、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做大营业收入,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上述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制度也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提供了诸多了途径。
一是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维护股东权利。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二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在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是即使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不会改变。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作者:张赛男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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