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瑞跃
2005年12月,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韩国TAT公司(以下简称TAT公司)、金股东、尹股东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清华光电公司,后更名为清芯光电公司。
几经股权转权成为股东。
2008年7月,清芯光电公司召开董事会,修改了章程部分,并选举陆某担任董事长。
韩国股东TAT公司以陆某担任董事长职务损害清芯光电公司利益为由,对陆某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停止对清芯光电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害行为。
陆某辩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法院会支持哪方呢?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谁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谁的名义诉?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诉谁?
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董监高,及董监高以外的侵犯公司利益的他人。
最后利益归谁?
胜诉利益归公司。
现实中,一些公司董监高明知公司存在利益受损情况却不作为,赋予股东以诉权,维护公司利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需要经历前置程序,即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途径,股东方能享有派生诉权。
设置前置程序的原因是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股东只是间接受有损失,股东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且司法不能过多干预公司内部事务,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错)→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 不去→股东才能诉讼
监事(有错)→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去→股东才能诉讼
他人(有错)→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去→股东才能诉讼
综上,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针对是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且已经前置程序而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从TAT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可以看出其事实基于的是公司利益受损,应为股东代表诉讼,而其没有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未经前置程序,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TAT公司适用《公司法》第153条股东直接诉讼,又未能举证股东利益受损,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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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自:《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主张权利的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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