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两天三位高管辞职,都是因为个人原因,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你(单位)诉黄锦光、黄润楷、肖润华关于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杨飞先生递交给公司的关于《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 0282 民初 1142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诉黄锦光、黄润楷、肖润华关于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到我庭时应当已缴费,如未缴纳会另发催款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一、现任董事长已经变成前任了!(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黄锦光 董事长 现任男 56岁 任期开始时间2018 年 01 月 10 日

黄锦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 9 月生,专科学历,政工师。现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 2 月至今 任揭阳市鹏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 年 3 月至今任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4 年 12 月至今任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奇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深圳市富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深圳鑫腾华董事长。

审议《关于罢免黄锦光先生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董事长黄锦光先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已丧失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根据 2018年 9 月 5 日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若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司法冻结的股份之后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中超控股实际控股权发生变更。为了公司及公司投资者的利益,现提请罢免黄锦光先生董事长一职。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股东中超集团董事长杨飞先生。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8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1,993,97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97%。

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黄锦光先生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268,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47%;反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现任董秘已经变成前任了!(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

黄润楷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现任 男 38 2018 年 01 月 10 日

黄润楷,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0年 12 月生,专科学历,曾任揭阳市虹星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广 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广东奇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广东天锦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审议《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2.11 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告知函》,董事会秘书未及时向各位董事传达《告知函》,且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在未向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股权转让进展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上述双方还在磋商中,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危害了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632 号),公司董事会秘书黄润楷未将《问询函》传达给公司董事会成员知晓,同时也未传达给《问询函》中涉及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对象之一中超集团。《问询函》中涉及到的股权转让方,董事会秘书黄润楷也未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于 2018年 8 月 20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问询函的延期回复,导致公司董事会未及时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01 号),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8 年 8 月 24 日上午 10:45,公司总经理召集董办人员召开了关于交易所问询函、关注函的紧急会议,明确要求董事会秘书在当日完成交易所的回复。2018 年 8 月 28 日、2018 年 8 月 29 日中超控股均收到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告知函》,要求董秘黄润楷先生及时将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事实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659 号),要求公司核实并说明深圳鑫腾华所持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及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截止目前,深交所发出的《问询函》、《关注函》均未回复,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均未披露,已构成了严重失责。为了公司及公司投资者的利益,现提请解聘黄润楷董事会秘书一职。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前,由公司副总经理肖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由副董事长俞雷先生紧急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6 人。其中独立董事朱志宏以通讯方式参加,独立董事方亚林缺席。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俞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

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1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

解聘黄润楷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务。

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董事会秘书黄润楷先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9,268,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847%;反对 12,7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原董事长(控股股东)

杨飞 董事长 任期满离任 2018 年 01 月 10 日 任期满离任。

杨飞 董事长 男 46  任期开始时间2008 年 06 月 21 日

杨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无锡远东集团山东业务部经理, 山东、北京地区总经理,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远东集团总经理助理,中超有限董事长、总经理,苏原汽车董事长,三弦汽车董事长,中科农业董事长,中超影视董事长,地产置业董事长,山水房地产董事长,中超出租董事长,中超电缆董事长。现任中超控股董事长,中超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利永紫砂陶董事长,地产置业董事,中超乒乓球董事长,江苏冲超执行董事,铭源新材董事,上海精铸董事,苏民投监事,中超建筑材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合创置业董事,江苏精铸董事,宜兴农商行监事。

肖润华 监事 现任 女 27 2018 年 01 月 10 日

肖润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年 11 月生,高中学历。现任公司监事,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电商 部经理及计划部主管,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鑫腾华监事。

四、上市公司两天三位高管辞职,都是因为个人原因,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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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60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7 日和 18 日,你公司相继披露《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文件,称财务总监罗文昂、独立董事方亚林、副总经理陈跃新等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向你公司申请辞去相关职务。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

1、请你公司逐一核实并说明近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是否与公告中披露的原因一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2、请说明上述人员的离职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如是,请你公司说明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3、其它你公司或相关方认为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 10月 22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10 月 18 日

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362 号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0 与 16 日,你公司披露了共计 5 个《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上述公告的落款存在差异,部分落款为“江苏中超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落款为“江苏中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同时,上述公告中,部分董事未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董事黄锦光、黄润明表示反对,独立董事韦长英、方亚林、朱志宏无法发表意见。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和相关方核实以下事项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1、请你公司核实上述公告是否为你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告。如是,请发出更正公告更正落款信息。如否,请说明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你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公告的原因。

2、请你公司函询黄锦光、黄润明,要求其具体说明反对上述公告内容的原因;请黄锦光、黄润明仔细审阅上述公告的内容,核实相关事项,并就上述公告中反对的内容逐一出具书面意见。

3、请你公司函询韦长英、方亚林、朱志宏,要求其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3.5.4 条第(五)项的要求,明确说明无法发表意见的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 10月 23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相关人员: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10 月 18 日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副总经理陈跃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陈跃新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陈跃新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方亚林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董事会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方亚林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方亚林先生的辞职报告自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补选完成后方亚林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已接受方亚林先生的辞呈,并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财务总监罗文昂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罗文昂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罗文昂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新任财务总监的聘任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名誉权纠纷起诉刚上任不足一年的董事长,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已丧失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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