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基于对被告蓝夏公司披露信息的信任投资其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购买其公司股票产生了损失,应由被告蓝夏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原告丁某某诉讼请求:被告蓝夏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蓝夏公司辩称,蓝夏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蓝夏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蓝夏公司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

本案系投资者诉蓝夏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多份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可以公开查找到。根据示范判决,被告蓝夏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某上市公司重大进展、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件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该行为的实施日为201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蓝夏公司“天神娱乐”股票基准日为2019年9月17日,基准价为3.07元。

投资者在上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蓝夏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个股风险因素影响所致,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被告蓝夏公司的赔偿范围。法院已将示范案件结果及裁判文书内容告知本案当事人。对于示范判决认定的共同事实,以及示范判决对共同争议点的认定理由,法院不再赘述。

除共同事实外,原告投资者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涉案股票的交易明细对账单,被告蓝夏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由被告蓝夏公司向原告进行赔偿。具体至本案而言,被告蓝夏公司应赔偿原告丁某某投资差额损失96,019.02元。此外,被告蓝夏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各以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各96.02元。前述投资损失合计96,211.06元。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多位股票投资人获赔,法院怎么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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