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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网公布《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宋都股份于2021年5月27日披露《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函的公告》,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与宋都股份之间以存单形式的互保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幸福健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函履行承诺,我局决定对幸福健控股、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宋都股份控股股东、实控人违反承诺,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受损投资者依法可索赔。

 在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宋都股份股票,且在2023年4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宋都维权入口)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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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股票索赔: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违反承诺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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