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即可召唤

本期开始每天推一篇以前的帖子,因为信披一点通写的不是时效性的文章,都是纯干货,不过时,不out

今天推的是:《再谈信用账户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点击蓝字看原文)

1披露标准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说明:

1、必须是经审计的净资产,比如2016年2月有一笔诉讼,这时还没有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手头只有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比较对象就是2014年的。

2、净资产10%和1000万(500万)是且的关系,需要你把你家净资产10%乘出来,哪怕诉讼金额为501万,不到你家净资产10%也不触发披露条件。

建议大家在每年年报披露之后做一份权限速查表,人手一份,详见《权限速查表=年报+上市规则+计算器》(点击蓝字看原文)、《权限速查表(深交所的版本来了)》(点击蓝字看原文)、《你还在弄权限速查表么?有小伙伴把各部门的表都分出来了!》(点击蓝字看原文)

3、特别重大的诉讼可以申请停牌

2合并计算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标准的,适用第11.1.1条规定。已按照第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说明:

1、连续十二个月指你站在现在这个时点,比如2017年8月30日往前看12个月,不是今年的1月1日至去年的1月1日。

2、累计的话最好建立台账。

3、累计12个月披露是什么样?详见《上市规则里累计十二个月达标披露的公告都长啥样》(点击蓝字看原文)

4、累计到了披露标准有可能是最新的一笔金额巨大,一下子就到了披露标准,那么之前没有披露的小案子如何处理?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创业板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累计达到或者最近一笔诉讼达到披露标准,就需要把之前的未披露的都带出来!

3上交所的特别规定

细心的小伙伴可以发现上交所的公告格式指引里面比较嘚瑟……根据《上交所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看见没,除了《上市规则》净资产的标准,这里还整出来一个净利润的标准!

那么到对是按照哪个标准执行呢?根据2017年6月16日上交所出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二期)》: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150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未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

正确做法: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另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1.12.2条,上市公司出现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等重大风险时,也应当及时披露。

因此即使诉讼涉案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如预计造成公司的损失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100万元,公司也应及时以临时公告加以披露

4定期报告的持续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的要求:

第三十六(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处罚案例1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以外,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连续12个月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未披露而处罚3披露的不完整4未披露进展而处罚5未就诉讼暂缓披露内容作出申请6披露早于指定媒体6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临时公告披露对财务的影响

两种口径:

(1)不知道(不知为不知也,不知道也要写上我不知道,不要不写!)

(2)踹给财务和会计师

2未决诉讼影响计入预计负债

比如华意压缩(000404)2014年半年度报告

3当期结案预计负债转回

还是华意压缩(000404)2014年半年度报告

4资产负债表日后结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也就是说结案的才调整当期报表,没有结案的嘚吧一下就行了,不用动真格的。

7其他

看了半天热闹,问个问题吧

1、董监高涉及诉讼时,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公告?

答: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因个人原因涉及诉讼,若不属于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上市公司不需要公告。但是董监高个人涉及的诉讼影响到其任职资格或者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董监高有通知上市公司的义务,上市公司则需要进行公告。

2、诉讼和仲裁有啥区别?

答: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披露要点全都在这里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