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放开了资本公积的用途,允许资本公积弥补公司的亏损。该变动衍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此,笔者梳理研究如下。

01

什么是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

资本公积为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最为常见的是来源于股东溢价出资的部分,如投资人向公司投入1,000万元,约定5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的500万元则形成资本公积。而公司的亏损则常常体现在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科目当中。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对应的,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可能的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补亏

                         -资本公积补亏

基于上述,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主要属于会计调整,即将所有者权益科目中为正数的资本公积科目用以抵消其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资金的流出或者公司资金的使用。

02

现行《公司法》为什么禁止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后,经历了一次修订、四次修正。基于对《公司法》制定及修改历程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态度经历了从“开放”到“禁止”再到“有限制开放”的过程。1993年《公司法》出台时,法律允许资本公积用以弥补公司亏损,其后1999年及2004年两次《公司法》修正并未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及之后的修正中,则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允许弥补公司亏损。在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中,对于现行规定再次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针对“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事宜,从1993年《公司法》的放开到现行《公司法》的禁止,目前主流观点认为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受到了2001年初的“郑百文·三联重组案”的影响,其具体经过为:

“作为上市公司的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因经营亏损并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负有巨额债务,因此郑百文公司引入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作为重组方的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一方面以低价取得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所拥有的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另一方面在重组过程中取得了郑州百文公司的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其后作为债权人及控股股东的三联公司通过豁免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4.47亿元债务的方式,使得郑百文公司取得的相关收益计入到郑州百文公司的资本公积,并借助该资本公积冲抵了郑百文公司的巨额亏损,借助三联公司这一财务操作及后续优质资产的装入,三联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了迅速好转。”

三联重组案在当时被认为是利用财务安排美化公司财务报表的典型案例。在三联重组案件中,资本公积被认为是财务操纵的工具,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无法正常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直接影响了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事宜态度的转变。

03

新《公司法》为什么允许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

对于新《公司法》允许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原因,目前常见的说法是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允许企业用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能够帮助公司解决财务困境、增加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对于这个观点,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但可以更加全面。主要基于允许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并不是在新《公司法》发布时方确定的,而是早在2021年针对《公司法》修订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明确且在后续征求意见稿中都未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对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对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事宜一刀切的安排,在后来则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反思与诟病,如北京大学刘燕教授就曾在其文章《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中提出,2005年《公司法》中对于“资本公积补亏问题”的修订并未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只是从“可以补亏”一跃而到“不得补亏”的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并强调资本公积补亏的安排的重点不在于禁止资本公积的使用,而在于弥补亏损的顺序。因而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调整,除了前述的原因外,还有着对于现行《公司法》进行纠正以更好发挥资本公积角色属性的考量。

04

新《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损害了谁的利益?

资本公积的成因众多,但是最常见来源于股东的溢价投入或者赠予。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部分,本质上是作为公司的资本。公司的亏损主要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当中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该科目同样也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笔者认为需要重点考察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在股东利益视角,由于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本身都属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两者的调整属于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对股东而言,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实际上不存在对其利益减损。在债权人利益视角,有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公积作为公司的资本性科目,使用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意味着公司资本的减损而认定这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因为根据新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而站在债权人角度,主要通过“注册资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及能力进行判定,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安排并未对于代表企业偿债能力与责任的“注册资本”进行冲击。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会对债权人的直接利益造成损害。

05

新《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影响

1.企业通过资本公积优化财务报表具有了可行性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弥补亏损的顺位安排上,具体为企业弥补亏损,应当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旧不能弥补的,方能使用资本公积金。但是,新《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未对于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资本公积金的种类进行限制。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资本公积有多种来源,最为常见的是股东的溢价投入,另外“三联重组案”中债务豁免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亦在此列。因此,从现有规定来看,若公司的股东希望对财务报表进行优化,其可能的路径有:(1)股东溢价投入并形成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用以弥补公司亏损;(2)若该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债权人,则可能为:豁免债务形成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典型如三联重组案。同样,针对优化财务报表这一动机,笔者认为对于这一做法可能带来的超出立法原意的不良后果,新《公司法》也进行了考量,具体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相关条款: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其中“按照规定”的表述,为未来规范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安排预留了空间,而最可能的做法在于限定特定种类的资本公积金不允许弥补公司亏损。

2.为企业尽快实现分红创造了条件

根据新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满足如下顺序: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利润分配。

由此可见,弥补公司亏损是利润分配最大的障碍,而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最直接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突破分红的“障碍”。这种安排常见于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关口,通过资本公积“冲洗”过去的“阴霾”,从而为企业分红创造条件;亦或是在破产重整等过程中,通过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并增加“债转股”方案对于债权人的吸引力。

3.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涉及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调整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上述规则主要基于现行《公司法》进行的规定,也与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存在冲突。因而资本公积的弥补公司亏损的安排需要考虑与上市公司规则制度的衔接。就目前而言,新《公司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其效力应当优于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除此之外,新《公司法》中并未在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事宜中将上市公司作为特殊主体,而为其特殊安排预留规则。因此,在涉及上市公司部分,笔者倾向于未来相关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将基于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4.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涉及的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与其他弥补公司亏损方式比较

就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涉及的税务问题而言,目前尚未有足够的实操案例及规则进行明确,因而可以参照现行实践中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进行探讨。当前实务当中,常见的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以法定盈余公积与任意盈余公积(统称“盈余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由于盈余公积属于公司税后利润提取的部分,通过盈余公积弥补公司亏损,本质上是使用公司的税后利润,基于避免重复征税的考量,这种弥补亏损的方式在实践中是无需缴税的。与盈余公积相比,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并非公司经营所得,而是股东的投入,因而笔者认为盈余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税收逻辑不能运用于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安排当中。

其二是通过名义减资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其常见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

名义减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与以资本公积方式弥补公司亏损具有相似之处。从其形成来看,补亏涉及的实收资本以及资本公积皆主要来源于股东的投入,而其弥补公司亏损的本质都是以股东投入对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弥补。因而减资补亏的税务处理,对于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减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的税务处理针对减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减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无需缴税,其论证逻辑在于:①企业减资补亏过程中不涉及股东实际收回投资,仅仅是会计科目上的调整,企业并没有实际获得收益以及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通过减资补亏不属于上述收入类型,具体参考案例如下:【上市案例】

(点击可查看大图)

这一论证逻辑项下,若税务部门认定减资弥补公司亏损不属于企业收入的,而仅仅是会计在所有者权益科目调整的情况下,意味着其不影响企业纳税申报中的利润表,从而不影响其享有的税收利益。这对于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两点:①企业通过减资弥补公司亏损的行为本身无需缴税以及②企业因亏损而形成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举例而言,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假设企业在2022年结转的亏损有10万元,在2023年盈利1万元。按照上述论证逻辑,即使企业2023年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9万元,使得会计账目上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0,这一做法不影响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表,因而不影响企业将2022年及2023年的累计亏损9万元结转至2024年进行计算,而其通过减资弥补公司亏损的做法本身也无需缴税。另一种观点则从拆分的角度出发,认为减资弥补公司亏损应当作为两个步骤,具体为公司将财产返还给股东,而由股东采用捐赠的形式进行再投入,并基于此认定减资弥补公司亏损的企业需要纳税。

(点击可查看大图)

这一论证逻辑项下,对于企业税收的影响存在与前述结论相反的观点:①企业通过减资弥补公司亏损的行为本身需要缴税以及②企业因亏损而形成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举例而言,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在2022年结转的亏损有10万元,在2023年盈利1万元。按照上述逻辑,企业2023年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9万元,那么需要将该9万元作为企业的所得计入企业2023年度的利润表并对应调增为企业2023年度盈利为10万元,而由于企业本年盈利变更为10万元,与企业2022年结转的亏损10万元进行抵扣并导致企业不存在可以进行结转至未来的亏损。基于上述,由于减资补亏在实践当中各地税务部门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与减资弥补公司亏损存在相似之处,若后续未有明确的规则出台,各地税务部门很可能会基于不同的论证逻辑而在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执行口径。


天衡研究丨关于以资本公积弥补公司亏损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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