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马牧青,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权与资本市场法制完善”,讲座由凯原法学院黄韬副教授主持。
介绍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基本法理与沿革。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侵权(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和违约(主要是欺诈客户)两种。
2015年《证券法》草案将虚假陈述规定为三种情况,空白。在虚假陈述行为中,不正当披露是否能够符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要求也仍然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违背公开承诺行为在市场中其实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以现行的证券法仍然难以规制,如果《证券法》草案通过,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场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同时双向”,因此交易流程十分复杂,难以认定赔偿标准,因此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较多的相关案例。
保荐人的“先行赔付”责任制度和退市机制作为例子对证监会的不断扩权的做法提出了意见,认为在规定出台的过程中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要受到约束。
。首先是前置条件,必须要有证监会等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刑事判决书,但是这一条实际上被虚置了。其次要满足“重大性原则”和五个时点。因果关系则是需在虚假陈述实施后买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卖出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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