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科林电气起诉董秘宋建玲、总经理屈国旺、副董事长李砚如一案,持续引发关注。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上述董监高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并索赔高达2000万元

令人诧异的是,上述董监高人员中,两人只是对外转让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一人则只是在上交所需要的转让股权程序性文件上加盖了董事会公章。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公司可否起诉其侵权?此案情节吊诡,特别值得关注。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虽然此案是以上市公司科林电气作为原告,但实际的操控者是科林电气实控人、董事长张成锁。因此,此案打的是典型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老股东转让股权后,新进入的股东海信网能公司,可能影响现有实控人的继续控股,故而以上市公司之名提起诉讼,试图以司法之手阻止股东转让股权。

值得追问的是,股东作为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有没有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自由转让股份,有没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不是此类股东侵权之诉的适格原告?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股东侵权责任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为可能损害公司权利的,主要有瑕疵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进行关联交易等。此类侵权行为,主要由控股股东实施,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具体到本案,转让股权的二人虽为公司高管,但并非控股股东,转让的股权也不在限售期内,转让的比例也符合法律规定。

其转让行为的合规性,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认定“李砚如先生、屈国旺先生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既然如此,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股东转让股权应是自由的,正如二级市场上的公司股东每天都在变化。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只要股份是自由流通的,事实上就只能被动接受股东,而不能主动选择股东,更不能强制谁成为或者不成为自己的股东。

股份自由流通,是股权设计和资本市场最核心的游戏规则。如果在合法前提下,股权依然被禁止自由买卖,公司甚至可以起诉卖出股权的股东,则不啻为掀翻了资本市场的桌子,让游戏变得不伦不类,甚至难以为继。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证明存在过错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学者王利明的观点,只要违法违规就可视为过错,不需要再判断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等。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也就没有过错行为,则根本不可能构成侵权。转让股权是股东合法权利,上市公司焉能认定股东违法,进而损害了公司利益?由此观之,本案以上市公司名义起诉,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2000万元损失更是不知从何说起。

某种意义上,公司以损失公司利益之名,起诉合法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啻为一个很坏的先例,有可能破坏股权制度设计的根本。在个案之外,我们不得不对此提高警惕。


上市公司凭什么起诉合法转让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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