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新大洲(*ST大洲,000571)公告,本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5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233号-247号),该15起案件二审均驳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
根据新大洲的公告,此次二审胜诉的股民中获赔结果跟起诉标的的比例约在5%到44%之间,总体比例不算高,但可能对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具有示范效应,如果其他投资者后续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也会按照同类思路判决。
事
经海南证监局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其代理的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件已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束,还在陆续代理后续投资者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新大洲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在此次终审判决前,新大洲曾在庭审中坚决否认相关因果关系,并要求驳回投资者的诉请。
在7日的公告中,新大洲披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32起,涉案金额合计9,607,024.79元。而针对此次二审作出判决的15个案件,新大洲认为根据本次15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新大洲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231,301.01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