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人大)
8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既为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赔偿项目及其费用提供统一的标准,也为各类调解组织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亦为案件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纠纷各方尽快达成共识、案结事了提供基础标准和依据。
财产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之一,系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支付货币,用来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或财产利益的损失。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是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据悉,《计算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明确为十二个赔偿项目,在每一个赔偿项目下又细分为“计算方法”“主要证据”“其他说明”三个小项。
其中,“计算方法”简明直观地列明了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主要证据”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主张该项赔偿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他说明”则是对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及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
《计算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该项对哪些费用属于医疗费进行了列明,并对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应提交的证据予以规定,同时对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挂床、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误工费。该项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等情况对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予以列明,并对退休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劳动收入的退休人员,以及六十周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的是否支持误工费予以明确,另还对误工时间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
(三)护理费。该项根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或者护理人员为护工的情况等,分别列明了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并对护理期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说明。
(四)交通费。该项对于交通费支出的主体以及交通费的认定作出了细化。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结合本省审判实践,明确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予以计算,并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是否支持进行明确。
(六)营养费。该项结合本省审判实践,明确了营养费按照50元/天予以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该项列明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并对赔偿年限以及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进行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该项列明了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公式,并明确器具价格以国产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另对赔偿年限的认定等作出了规定。
(九)死亡赔偿金。该项列明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并对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认定进行了规定。
(十)丧葬费。该项明确了丧葬费以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计算6个月。
(十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项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并列明被扶养人的年龄应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为起算点,按日取整。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列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原则,并根据受害人构成伤残的不同列明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数额,并就某些特殊情形下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
《计算标准》是对贵州法院近年来侵权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是贵州高院首次发布关于侵权类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重要裁判指引。
附件:
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审核: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