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8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举行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就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渠道等交流讨论。
研讨会认为,退市过程中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实现市场公平和正义的关键,形成有效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增强投资者信心。退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赔偿,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必须要一追到底;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更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弥补非公平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伤害。
偿救济机制,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既是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自身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更好发挥退市制度积极意义的重要保障。退市客观上会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随着近年来退市力度不断加大,这一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构成,决定了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权益的公平保护。”程合红说,退市涉及面广,要实现退市赔偿救济的新诉求、新意见,要在现有制度机制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针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标准、责任主体、赔偿渠道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不断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高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助推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形成先行赔付机制中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对接,优化完善先行赔付方案,将矛盾实质性化解在诉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损失核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股东代位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质效。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表示,后续将在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制度完善方面持续发力,畅通救济渠道,让中小投资者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他建议,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行政处罚、民刑衔接、行刑衔接手段也要跟上,多措并举协同发力,更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法理、范围、计算标准、责任主体、渠道方式等提出了观点和建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常态化退市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随着退市力度持续加大,“炒小炒差”的情况有望得到遏制,从源头上防范中小投资者因投资导致利益受损,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自我净化的市场生态。从法理上看,如果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退市行为本身不会产生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需要明确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框架,加大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追责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首恶”精准追责。
与会专家建议,要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维权便利度,更好发挥代表人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仲裁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作用,推动投资者积极通过法律和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健全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优化先行赔付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免予或者暂缓交纳提起代位诉讼等诉讼费用,并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