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经网

周鸿祎旗下360两家公司起诉自媒体一案,近日一审判决出炉——

已有204万元。这是新纪录,创下自媒体公司被诉最大的理赔金额。

这个案件开了一个坏头。作为守护正义底线的法院,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红线:既不能监督权力,也不能监督资本,这让社会监督与民间监督再难有生存空间。

“红衣教主”周鸿祎虽然赢得一局,但作为网红,有可能为自己埋了一个雷。

本案原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周鸿祎;三名被告北京韬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吾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创始人杨峰,旗下持有“市值风云”,以及“市值风云”“观韬”等同名微博、头条号等账户。

此案的导火索可溯至2024年4月。彼时,360公司发布公告称,周鸿祎与妻子胡欢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计划将所持360公司6.25%股份分割至胡欢名下。“市值风云”全平台账户,随后就此事发表评论,引发双方纠纷,此后又持续跟进报道和评论。

一审判决书的附件,详细罗列了被告必须删除的23条侵权信息,全部出自上述两家公司。“市值风云”诸多言论确实不专业,有些言辞过于粗鄙。

跟以往起诉名誉侵权不同,周鸿祎两家公司的诉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尽管两者违绕侵权内容的辩论没有太大的差别,但诉讼标的却大幅抬升,由以往的数万元直接飙升到数百万元。这在自媒体行业引发强震。

在“市值风云”一案之前,周鸿祎的公司还以同一案由起诉“星球商业评论”,并获赔50万元。据法经网了解,目前,有多家公司以类似诉由将不同自媒体公司告上法庭,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与判决模式已成定势,接下来或将出现自媒体被诉的高峰。

回看“市值风云”一案,根据各方诉辩意见,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两原告与三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三、若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对此均有解答。

最大的争议点: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三六零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0日,系“三六零”(600.SH)的发行主体;奇虎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是“360”“三六零”等多个商标的权利人。三六零公司系奇虎公司唯一股东,两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周鸿祎。

韬联公司与吾股公司分别成立于2016年和2018年,后者由前者100%持有,杨峰则间接持股48.5%。

“市值风云”专注于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行研解读的自媒体品牌,其以“市值风云”作为主要自媒体平台,并以官方微博、头条号等作为辅助宣传平台对外发布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资讯新闻、研究报告。其苹果端的运营主体为韬联公司,安卓端的运营主体是吾股公司;微博、头条号的账号主体为韬联公司;官方网站wogoo. com的备案主体为吾股公司。

本案判决甫一公布, 自媒体圈内最大的困惑在于,周鸿祎的两家公司与杨峰的两家公司,是否直接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判决书写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仅限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直接竞争关系,如果一方经营者从事的行为足以造成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变化,二者之间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营业务虽不相同,“但考虑到被诉行为可能影响二原告的商誉并削弱其竞争优势,并因此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故本院认定二原告与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作为参考,在另一起案例中,自媒体“星球商业评论”因撰写关于360的文章,被诉“不正当竞争”,最终判赔50万元。

法院的理由是: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定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如果某一经营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不能仅因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由,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此外,360是互联网上市公司,星球商业评论主体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虽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但从其实际从事了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资讯的服务内容,故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焦点之二: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两位原告主张,韬联公司、吾股公司长期大量通过“市值风云”、微博、官网等对原告及360品牌实施商业诋毁。

一审法院就两点进行具体分析,一是韬联公司、吾股公司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二是韬联公司、吾股公司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通过举证与辩论,法院认为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实施了多种商业诋毁行为。其一,关于将周鸿祎与胡欢离婚进行股权分配事件,定性为“离婚式减持割韭菜套现”“假离婚真减持”“被官方定性为技术性离婚”,煽动公众与二原告的对立抵触情绪等言论。

2023年4月10日,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发布的《舌尖上的赵董秘,刀尖上的周鸿祎,隐入烟尘的百亿前妻,吹票无下限的吕首席:三六零,韩山童,ChatGPT》,使用“锣鼓喧天鞭炮齐鸣上蹿下跳”“欺世盗名蹭概念炒股价”“撩拨挑逗”形容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暗示三六零公司蹭AI概念炒作股价。

2024年3月19日,微博账号“市值风云”发文称,“有人说,不知道360公司、周鸿祎,私有化回A的时候借了多少债,这些债什么时候还。所以还挺好奇为什么这个时候360的股价还这么坚挺,控得死死的”“如果不是周出了昏招导致被舆论和监管死死盯住,恐怕早就完成割韭菜还债大业了!”

上述言论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向相关公众传播了二原告“蹭 AI 概念炒作股价”“因欠债而意图减持股票还债”的误导性言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原告及360 品牌产生负面认知和评价。

除此,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再次发布针对原告的大量言论,杨峰还提出跟周鸿祎“约架”。法院认为,上述言论故意误导媒体、公众,使相关公众产生二原告“利用诉讼打击合法监督”的虚假事实,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原告及 360 品牌产生负面认知和评价。

韬联公司、吾股公司作为财经领域的自媒体经营者,理应知晓其虚假或误导性网络言论给其他经营者带来的不良影响。但在案证据显示,韬联公司、吾股公司有关“先让我们用户翻一倍”“这次泼天的富贵和流量”“基本上每周稳定增长 15-20%左右。今年要特别鸣谢周鸿祎周总”等表述,以及“市值风云” 在被诉行为期间新增激活量和用户量的明显增长等情况,可见韬联公司、吾股公司系为吸引流量以获取更多商业利益。

故此,韬联公司、吾股公司主观上不仅难谓善意,应认定具有主观过错。

“应当注意到,二原告作为互联网领域知名公司,周鸿祎作为二原告的主要负责人系公众人物,均应接受合理合法的媒体监督、公众评论。”但法院认为,“市值风云”平台发布的信息,既直接指向周鸿祎个人,亦是对两原告商业声誉和360品牌价值的贬损,已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韬联、吾股两公司的民事责任

针对周鸿祎两家公司的诉求,法院对三被告的民事责任只取其二,杨峰系履行公司职务,应由韬联公司、吾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杨峰个人发表的其他带有辱骂性质的发言内容,法院认为,二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另行主张其合法权益。

法院的第一项判决,韬联公司、吾股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在其所有平台中删除被诉商业诋毁言论,具体32条内容详见判决书的附件。

关于消除影响的第二款诉讼请求,两被告公司在自有平台的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发布澄清声明,公开消除针对原告的不良影响;

最核心的一项判决,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法院支持共计201万元。理由是——

1、两原告及 360 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应给予与之匹配的强保护力度。2、被诉行为的传播范围及传播时间,两被告在其平台多次发表被诉言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较长。3、韬联、吾股两公司的经营规模、被诉商业诋毁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在起诉后仍持续发表被诉言论,足见其主观过错明显。

针对这一判决,杨峰在个人朋友圈表示,“我方目前刚刚收到判决,已准备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有知情者则表示,法院裁决中大量内容直接引用了360的起诉状,而被告一方的抗辩理由未获充分考量。

人李晓晔评论,上市公司和新媒体八杆子都扯不上不正当竞争,双方没有业务重合。自媒体几篇文章被法官赔偿200万元,这种判例如果被企业群起而效仿,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寒蝉效应,危害是深远的。

权力缺乏监督,资本缺乏监督,尤其是上市公司,就会变成没有约束的巨兽,最终会让全民和整个市场来埋单。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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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祎公司起诉自媒体“不正常竞争”,200万赔偿开创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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