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投资者索赔案件近日已出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国华网安需要承担投资者损失部分赔偿责任。

国华网安信披违规遭处罚

根据国华网安2018年8月16日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华网安主要的违规行为为: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深圳证监局对国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林琳、董事长江玉明、董秘杨斌被给予警告并分处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股民索赔诉讼一审胜诉 股民获赔比例30%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2013年11月20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2017年6月15日)时间跨度较长,国农科技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中披露了专利使用费的财务数据,无证据表明其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恶意,结合国农科技公司宣布重组前的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等全案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国农科技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000004)索赔条件:凡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国华网安证据材料清单#:

(1)索赔股票交易清单或股票对账单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成交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2)证券开户证明,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诉讼时效将在2021年8月21日到期,截止至2021年4月本案索赔时效仅剩3个月,逾期未起诉的适格投资者将失去依法挽回受损权益的机会。

东,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造成公司股价下跌,使其所持股票产生差价损失,遂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425.14万元。仅仅数百万元的索赔诉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影响甚微,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以放心参与。


国华网安(原国农科技)股民索赔诉讼一审胜诉 股民获赔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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