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5日电 据“海关总署”微信号5日消息,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以及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此外,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根据《办法》,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还规定,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中新经纬APP)


综合保税区内能开展什么业务?海关总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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