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退市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8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举行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就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渠道等交流讨论。

  那么,如何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事关退市赔偿,这场会议释放出哪些信号?

如何健全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上市公司的退市,即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的终止上市交易,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涉及企业的未来、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占有非常高的比例。如果把公司退市作为一种投资风险来看,则他们对风险的识别、应对和承受能力,与机构投资者相比相对较弱,比较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加强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近日,“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在投服中心举办。此举旨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国九条”中的“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求。

与会专家从法学理论、现行法律制度和案件实践角度,讨论交流了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赔偿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聚焦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的法律渠道,总结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渠道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成效,就如何便利投资者起诉、加大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充分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加强行政监管及民事赔偿有效衔接

新“国九条”是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是实践党的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的重要环节。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投资者赔偿的前提条件,

对于存在过错的责任主体,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退市情形多样化,要充分认识并妥善处理好不同类型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关系,注重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的动态分析,坚持过错赔偿原则。在突出重大违法民事赔偿实践基础上,探索创新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强化对重大违法退市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中小投资者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动形成投资者保护工作合力。

除投资者自主救济外,研讨会还指出,要继续加强执法司法高效协同,在民事追偿方面加大对违法犯罪“首恶”的精准追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综合运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仲裁、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健全完善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探讨建立退市投资者保护评价机制,最大化实现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投资者保护。

业内专家: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者是资本市场之基,加强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既是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自身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更好发挥退市制度积极意义的重要保障。退市客观上会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随着近年来退市力度不断加大,这一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程合红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群体的构成,决定了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权益的公平保护。退市涉及面广,要实现退得下、退得稳的目标,必须各方共同重视、形成合力。一个公司的退市,涉及监管机构、投保机构、当地政府,如果投资者提起诉讼、仲裁,还涉

面对市场中有关投资者退市赔偿救济的新诉求、新意见,要在现有制度机制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针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标准、责任主体、赔偿渠道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不断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市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机制,高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助推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形成先行赔付机制中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对接,优化完善先行赔付方案,将矛盾实质性化解在诉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损失核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股东代位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质效。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表示,后续将在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制度完善方面持续发力,畅通救济渠道,让中小投资者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他建议,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行政处罚、民刑衔接、行刑衔接等手段也要跟上,多措并举协同发力,更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事关退市赔偿,这场会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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