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东方集团于2024年9月6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01民初110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向公司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被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27日,原告与公司签署编号为451XY2022045090号《授信协议》,原告向公司提供13亿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2个月,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24年1月15日,原告与公司签署编号为451XY2024001107号《授信协议》,原告向公司提供12亿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2个月。原告与公司签署编号为451XY2022045090号《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尚未清偿余额的,自动纳入编号为451XY2024001107号《授信协议》项下,直接占用其授信额度。公司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以所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3.13亿股无限售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

鉴于公司被申请重整并已进入预重整阶段,原告要求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92亿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92亿元为基数,按利率4.95%计息,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复息。

2、依法判令如公司不能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则以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无限售流通股(证券数量3.13亿股)及其孳息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3、依法判令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5.09亿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9亿元为基数,按利率4.95%计息,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复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东方集团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已于2024年7月15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6月21日,东方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此前,2024年6月18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16.4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方集团”的“内部银行”,东方集团在“东方财务公司”的“存款”,如果流向控股股东,有可能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股价受存贷危机影响下跌,股民无端遭受损失,可以向上市公司发起索赔以挽回损失。凡是在2024年6月18日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东方集团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 “”(:99)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东方集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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