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鼎龙文化)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鼎龙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为鼎龙文化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的子公司。2021年,寻甸金林虚增钛精矿产量23,120.55吨,并将前述虚增的钛精矿经由云南玖迈商贸有限公司、开远市德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富民龙腾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钛业)、云南铜业(集团)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钛业)。
上述交易标的钛精矿未实际生产,货物未实际交付,销售合同未实际执行,相关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有关收入确认要求。
鼎龙文化将上述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导致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存货9,580,821.56元,虚增利润总额2,147,160.0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30%;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45,778,689.00元、虚增利润总额37,903,539.9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72%、64.10%。
2023年4月,鼎龙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监管局决定对鼎龙文化并处5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