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登录网上公开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联创股份(300343.SZ)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公司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股市回暖,抄底炒股先开户!智能定投、条件单、个股雷达……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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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提示:如因上市公司重大虚假陈述误导,造成损失的,建议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法院审理中,因审判执法人员对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