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称:有个别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该等个别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股盾网正在办理因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股票索赔案,具体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细节事项,有待于交易所进一步公开信息,但是股盾网团队认为,依据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如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原来的“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彰显国内证券诉讼领域惩戒机制更加完善。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e公司联创股份(维权)(300343)11月20日公告,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法院判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孔刚、高胜宁等人合同诈骗罪,其中孔刚判处无期徒刑。
案犯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联创股份 2017年9月29日,高胜宁等人与联创股份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联创股份以支付现金6.48亿元方式收购上海鏊投公司50.10%股权,所得现金用于增持联创股份,并承诺上海鏊投公司2017-2019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800万元、12250万元、15500万元,签订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8月16日,高胜宁等人与联创股份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山东联创公司以6.84亿元价格收购上海鏊投公司剩余49.90%股权,支付方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等人为支撑估值、完成业绩对赌,通过虚增业绩的方式累计虚增利润约5.1亿元 上海鏊投成立于2014年9月,主营业务为网络营销2015年11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胜宁。
2015年底,孔刚与高胜宁认识后,共谋包装上海鏊投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等人具体实施。
股盾网团队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程序争取挽回部分投资损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认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决: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黄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烱、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联创股份,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联创股份表示,上市公司已经完全回归化工新材料领域,且完年11月完成剥离。
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告显示,去年三月份拟将上海鏊投100%股权转让给山东聚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易价格25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的司法鉴定数据,上海鏊投2017年-2019年期间累计虚增净利润约3.44亿元。
其中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上市公司按照50.1%的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2019年1-12月份上市公司按照100%持股比例对上海鏊投进行了并表处理经初步测算,本次一审判决对联创股份2017-2019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金额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造成2017-2019年连续三年亏损情形,不影响财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尽快进行财务报告差错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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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盾网证券诉讼团队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正在办理部分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票索赔案件,详请可关注股盾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