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双方权益得以保障的重要基石。然而,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守约方如何主张并合理计算其违约损失赔偿成了一个关键问题。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了解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损失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体现了违约损失赔偿的“填平原则”,由此可得出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额≈损失”。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故我们可将计算公式扩充为“赔偿额≈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的计算
直接损失,即守约方财产上的实际减少,在实务中比较容易确定。而可得利益实质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可得利益损失也是违约损失赔偿金额计算的关键环节,因其具有未来性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往往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三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利润法
利润法是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方法,主要适用于商事主体,如生产者、经营者、经销商等。根据违约类型,可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
生产利润损失:如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迟延交货违约,而买受人本应依托该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获得的生产利润。
经营利润损失:如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如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前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能获得的差价损失。
2.替代交易法
替代交易法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实施另一交易取代原合同的交易,以交易的差价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这种方法能较大程度化解可得利益的不确定性,鼓励交易并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适用情形: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可以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价格偏差处理:若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违约方可以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可获得的利益。
3.市场价格法
在守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未实施替代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这里的“合理期间”,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可能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也可能以合同解除时作为确定市场价格的时间点。
对损失完全赔偿的限制
以确保损失赔偿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除了从正面对可得利益计算进行规范外,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从反面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限制,如:
1.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守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守约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赔偿。
3.与有过失规则:如果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应相应减少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4.损益相抵规则: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必要支出应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
温馨提醒: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明确并合理地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在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应依法维权,合理计算并主张违约损失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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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内容来自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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