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7 月 1 日发生了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了。

确实,几乎所有的商业行为,法律法规都是底层逻辑。毕竟当一些极端争议发生时,最终解决争端的往往都是法律。

而这次的新《公司法》,修订幅度非常之大。有业内人士告诉我,相比过往的 2018 年版,实质修改了 50% 以上的内容。

但是这种专业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分析,真的很难看懂。我并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我和大家同

我向他专门请教了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一系列细节,以及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

听他分享完,我有了一个特别核心的感受:

虽然新《公司法》看起来变化不少,但其实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目标对象:,此前公司实际运营中的诸多 ” 灰色地带 “。

这次修订的本质,就是将这些灰色地带明晰化、制度化。

弄懂了这些,将会给每个人的经营与生活,带来更多保障。

一些基础知识:公司从哪里来?

在开始之前,我想先和你分享一些关于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知识。

很多分析文章,都会默认你是专业人士,默认你了解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什么叫注册资本、什么叫认缴出资额,把这些专业名词像连珠炮一样向你甩来。但实际上很多人并非如此。

所以,不如我们把话题拉长一点,从头说起。这涉及到人类商业进程中一次伟大的发明。

现代公司制度,起源于欧洲大航海时代。那个时代的航海,是一项典型的 ” 三高生意 “: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

虽然航海成功,能获得极高的回报。但一次航海短则几个月,长则好几年。造船、备货、招募船员,都意味着巨额的投入。同时,一旦遭遇风暴或者海盗,还有可能会血本无归。

这不是在做生意,而是在赌博,甚至是搏命。这种风险,根本不是普通的个体可以承担的。

那怎么办?答案是一群人合伙,集体出资来做,共担风险。每个人根据出资的不同,占有相应的分红权——没错,” 股份 ” 就是这样诞生的。

但这种模式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比如:

20 个人合伙做生意,结果做了几单后,10 个人觉得大有前途,应该继续做。另外 10 个人却希望见好就收,把赚的钱分一分,你回你的流沙河,我回我的高老庄。这可怎么办?

还是 20 个人合伙做生意,买了条船,但 10 个人觉得应该去中国拉瓷器、10 个人觉得应该去印尼拉香料,这可怎么办,听谁的?

假如商船真的遭遇了风暴血本无归。还面临着巨额的赔偿,这该怎么办?难道我这个小股东只出资了 100 块,也要倾家荡产地去还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现代的 ” 股份公司 ” 制度就诞生了。薛兆丰老师曾经总结过,这种制度有着三大特点,非常精彩:

特征一:股份可转让。

如果公司做到一半,你不想做了,希望退出。那并不需要公司解散清算。而是你可以到交易市场上,像交易其它任意一种商品一样,卖出你的股份,换回你应得的那部分利润。而公司呢?可以由想经营的人继续经营。

这样,想散伙和不想散伙的人,就都可以各得其所,公司这种组织就得以继续存在下去,为人类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一大特征:股份可转让。

特征二:无限期经营。

股份可转让,马上带来了现代公司的另一大特征。无论谁对公司不满,都可以简单的卖掉股份,让公司落到希望继续经营的人手上。

甚至,你可以不亲自管理,而是雇佣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去运营,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

这样,摆脱了少数个人的影响,公司的视野就能够放得很远,能够做很远大的设想,可以完成很伟大的使命。

我们看到很多穿越百年历史的伟大企业,比如可口可乐、奔驰、迪士尼,都是如此。

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二大特征:无限期经营。

特征三:有限责任制。

一个公司有大量股东,出资有多有少,并且决策复杂,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能够同意公司的每一个决策。一旦公司出了问题,谁来担责?

如前所述,假如真的出现了巨额亏损,难道只出资了 100 块的人,也要倾家荡产地去还债?这显然不合理。

于是,” 有限责任制 ” 就被发明了,它创造了 ” 法人 ” 这个虚构的概念。法人不是真实的人,而是一个想象中的人。公司一切的经营、盈亏,都是由公司这个法人来进行。

如果法人亏了钱,那股东只需要承担他们那部分股份所对应的钱,这部分钱亏完后就完事了,不会涉及到股东其它领域的个人财富。

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三大特征:有限责任制

而这就是如今全世界几乎所有公司制度的共同基石,它创造了这个繁荣发展的商业世界。

现代公司制度,是人类商业史上的一次伟大的发明,它让创业者最大程度的募集资金,同时免除了自己 ” 倾家荡产 ” 的风险,可以更加大胆地进行冒险和创新,拓展人类整体财富的边界。

为什么要费笔墨说清楚这些?因为只有你理解了 ” 公司 ” 究竟从何而来。才能真正理解《公司法》中的一系列规定。它们实际都是在为这套伟大的制度修修补补,放大它的优势,弥补它的缺点。

不信?咱们接着看下去。

注册资本变化:5 年之内缴足

新《公司法》中最受关注的,被询问次数最多的,就是关于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 的变化。

简单来说,新《公司法》新增了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 5 年之内缴足。

什么叫注册资本?

你想开一家公司,总要拿出一些钱来,从你个人账户转进公司账户,作为公司的初始资产。

这笔钱,并不是用来交税或者当押金,而是用做公司的资产。你可以拿来租办公室、可以拿来出差,甚至可以当成工资给你自己发掉。

但总之,必须从你的个人账户里转进公司账户,如果公司破了产,这笔钱是有可能血本无归的。这就叫 ” 注册资本 “。

虽然并不完全准确,但你甚至可以这样粗略地理解注册资本:它意味着如果公司亏了钱,那理论上股东可以只亏这么多钱为止。超出部分的钱,股东可以名正言顺地不赔了(还记得前面说的 ” 有限责任制 ” 吗?)。

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注册资本施行的是 ” 认缴制 “。

什么叫认缴制?就是这笔钱具体什么时候缴纳,法律不做规定。你可以自己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交完就可以——没错,你定 100 年也可以。

甚至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想啥时候交,就啥时候交,哪怕不交,一般也没人管。

的特殊历史时期采取的制度。

但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很多 ” 乱象 “。

比如,更高的注册资本可以体现企业实力,同时一些行业投标还会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但既然你不要求我实际交,那我就把注册资本疯狂往高了写

再比如,这也导致了大量公司都只是一个空壳,俗称 ” 皮包公司 “。看上去注册资本吓死人,但实际公司账户根本没几毛钱。

如果你和这样的公司产生了债务纠纷,就算你官司打赢了,他也可以说,哎呀,对不起,公司账户上没钱。

为什么没钱?因为该缴纳的注册资金没缴啊。你说你怎么能不缴呢,他可以堂而皇之的拿出章程,你看,我们公司规定的是 99 年内缴清,这还早着呢。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 5 年内缴清。本质上就是为了遏止这种情况,让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注册资本真正起到作用。

注册资本,填了一百多亿,甚至填的比中国一年的 GDP 还高,这可怎么办?是不是只能关门重来了?

来,这一条的影响并没有那么大。

因为国务院作出规定,在今年 7 月 1 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以有一个 3 年的缓冲期,去修改自己的注册资本。如果此前填的数额过高,那就去做减资,减到一个你能承担的合理区间。

也就是说,理论上你最多可以有 8 年(3 年过渡 +5 年实缴)时间,去调整、补足自己的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调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区间内。

8 年时间,对绝大多数公司实际都已足够。

如果你还是有点迷糊,也可以直接看图。

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了

看完上面,有些人可能又要动起 ” 歪心思 “。这不是还给了 5 年期限吗?那我假如在 5 年到期之前,就注销公司,岂不是就可以钻了这个空子,欠的债也可以不还了?

因为新《公司法》的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什么意思?用大白话说,就是假如对方公司欠了你钱,那你可以要求对方股东连 5 年都不用等了,提前出资缴纳注册资本,用来还债。

如果还是不实缴,那甚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进而直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已经出现了 ” 出资加速到期第一案 “,尽管这位股东的认缴出资日期为 2052 年,但依旧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也意味着,” 反正没有实缴,公司不值钱,参个股挂个名也没影响 “,这样的好事再也不存在了。

如果有朋友创业,喊你一起参与投资,你一定得谨慎的评估风险情况,同时还要起到监督公司财务状况的义务,否则一旦城门失火,你也会被殃及。

不出钱的股东,可以被强制退出了

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还会经常发生一类问题。

几个人合伙创业,约定了每个人各出多少资金,但其中一个人中途撂挑子,既不愿意干活,也不愿意出钱,还不同意退股。这怎么办?

在旧公司法框架下,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因为没有规定缴纳期限,他可以约定 99 年后再出资。而只要他自己不同意退股,你是没有办法强制剥夺他的股权的。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的催缴义务,以及未及时缴纳后的股东失权程序。

既然规定了注册资本的 5 年期限,那就必须缴纳。没有实际缴纳,就相当于没有对公司履行你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下图的流程,合理合法的拿回他手里的股份。

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其他股东有没有责任?

如果你和朋友合伙创业,你按时按量出了钱,但朋友一直拖着没出,你不想撕破脸,因此暂时没有动用上面提到的 ” 股东失权 ” 制度。

请问,这样有没有风险?

有风险。

如果你的其他股东没有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那催他缴纳不仅是你作为创始股东的权利,更是你的义务。因为新《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九条,明确了股东没按要求缴纳出资时,设立时的创始股东,也就是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看图,发起人就是公司成立时参与的原始股东,可以粗略理解为 ” 创始人 “。以区别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获得公司股权的股东。

如果其中一位发起人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那一旦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其它发起人有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补足这部分差额。

以后我们创业时,必须更加谨慎地选择靠谱的合伙人,同时及时监督他履行相应的义务。

已转让股权的老股东,也可能承担责任

看上去,上面已经把股东义务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到了,还有潜在的钻空子空间吗?

还真有。

比如,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眼看着公司欠了一大笔钱,实缴期限要到了,怎么办?有办法赖账吗?

我灵机一动,把股权转让给门口看门的二大爷。二大爷啊,我给你包烟,你把这个字签了。

债主找上门来,我说,你看,股权我已经转给二大爷了啊,你去找他追债。结果老人家没钱,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了。

因为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如果股东没有承担缴纳义务,那即使股权转让了,后续发生债务纠纷时,老股东依然要承担补充责任。

看图,比如下面这种情况,B 股东没有履行缴纳义务,就将股权转给 b1,那就依然要承担后续发生的欠债。

甚至,当这笔股份已经转移多次后,中间的每一个经手者,都会承担补充责任。

就和你没关系了。

举个例子,A 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 30 万,但一直没有实缴,现在他希望把股权转让给 B,A 应该怎么做?

A 必须在转让前,把应出的这 30 万缴纳给公司,他对公司的义务才算完成。当然,A 可以和 B 进行协商,让 B 支付 30 万给 A。但这层关系,不能直接转移到 B 和公司之间。否则一旦后续发生纠纷,A 还是要承担责任。

别注意,对于正常的股份转让,如果你没有分割清楚,是有可能要给后来者擦屁股的。

那该怎么处理?其实也容易,只需要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注意 “6 大明确 ” 即可:

1、明确约定出资金额、实缴期限

2、明确约定转让前提

3、明确约定责任承担

4、明确约定免责内容

5、明确约定出资比例

6、明确进行公证、登记

一个人开多家公司,公司之间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在过往的法律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钻空子方法,就是实际同一摊业务,但老板注册多家公司来做,或者一个大集团成立多家子公司。

这样任意一家出现问题,就立刻分割,把小公司关掉拉倒,剩下的部分继续日月静好。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同公司 ” 人格混同 ” 时,股东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什么叫 ” 人格混同 “?就是 ” 一套班子,多套牌子 “。

比如人员混同,不同公司共用一套业务人员。

业务混同、不同公司共同从事一项业务。

财产混同,不同公司共用一套账目。

住所混同,不同公司在同一个地点办公。

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如果你无法证明几家公司之间是独立运营,被判定为出现了上述 ” 人格混同 “,那子公司欠了债,母公司需要帮还。如果母公司没钱,那就兄弟公司帮还。

孩子在外面欠了钱,爸妈不能拍屁股走人,爸妈优先帮还。如果爸妈也没钱,那就兄弟帮还。

对于一些大的集团公司而言,一家公司出了麻烦,整个集团都可能受到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已经出现了 ” 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第一案 “。

如果你希望它们是不同的公司,那就把各方面都分得清清楚楚。

哪怕你开一家小卖部,从自家店里拿一瓶矿泉水,最好都记个账,不然你的账目一定会乱七八糟。

小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了

几个人合伙做生意,难免有纠纷。特别是有的人只出钱,有的人负责公司实际经营,这就更容易产生利益纠葛。

如果你怀疑你的合伙人中饱私囊,侵吞你们共同的公司财产,转移到他自己名下。但你没有证据,怎么办呢?

过去,作为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虽然也有权利查账,但是法律对于是否能够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并没有直接规定,就算打赢了股东知情权的官司,可能也不能直接去查公司的会计凭证,维权的目标就打了折扣。

但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不包括上市公司)

但这次的新法规,还规定了可以查会计凭证。也就是除了可以查到他给你的那个总表,更可以查原始的记录,比如发货单、发票、支票等。

种级别的调查下,原本那些不容易被发现的小动作,都将无处隐藏。

这是一次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极大扩张。

监事岗位可以取消了

最后,还有一点小变动值得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都是可以一个人担任的。但有一个岗位叫监事,必须要找另一个人担任。

按道理说,他的职责是监督公司管理层,避免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

但我们都知道,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初创小公司通常都是由同一个人担任董事和管理层。相当于监事既要监督这个人,又要向同一个人汇报。

因此,这次的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这是一条尊重现实的新规定。

听完常亮老师的分享,不知道你有没有和我相似的感悟?

这次的新《公司法》,将此前公司实际运营中的诸多 ” 灰色地带 “,给明晰化、制度化。

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之前的注册资本任你定,定了也可以不缴。现在既然做了承诺,那就必须缴足。

它保障大股东的权益,之前的小股东如果拒绝出钱,大股东短时间内毫无办法。现在可以合理合法的让你失权。

它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之前的大股东如果侵吞公司资产,小股东难以发现。现在新法强化了小股东查账权,可以有效制衡。

我感觉,一系列调整,都是为了回归 ” 公司 ” 的本质:

股份可转,但不是随意转让,转让后就拍屁股走人。

经营持续,但不是无序经营,用各种嵌套关系逃脱原本应有的义务。

责任有限,但不是毫无责任,连基础的注册资本都不承担,就想关门重来。

一切权利,都对应着义务。一切义务,都对应着责任。

几方利益平衡之下,就能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

也祝你的经营生活,一切顺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到底是冲着谁来的?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